台中王姓婦人去年8月騎車經梧棲區,輾到深達9公分坑洞摔車慘死,蔡姓女兒認為養護的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台中分局未負起管養責任,請求國賠252萬,台中地院查,認為管理有欠缺,判處台中分局應國賠蔡女152萬元,可上訴。

王姓婦人沿梧棲區自立路騎乘機車,輾到坑洞摔車,重傷送醫後隔天仍不治,經查路段是台中分局負責養護,而且坑洞長1.5公尺、寬1.2公尺,深9公分,面積幾乎覆蓋整個車道寬,再加上坑洞與柏油路瀝青顏色相同,用路人難以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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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姓女兒指出,坑洞處未設置警告措施,養護的台中分局有明顯疏失,依國家賠償法的規定提起國賠,包括醫療、喪葬、扶養費、精神撫慰金共求償252萬5330元。

台中分局辯稱王女摔車的位置距離坑洞有15.2公尺,究竟是否有輾壓過該坑洞無法證實,且事故發生前不久,曾有多位機車用路人行經該坑洞,都沒有行車異常的情形,認為摔車和坑洞沒有因果關係,且求償金額過高。

台中地院指出,勘驗路口監視器畫面,發現多輛車子經過都有車身晃動、起伏的情況,證明該路面凹陷,監視器畫面並顯示,王姓婦人當天行經該坑洞後摔車,認定坑洞和摔車有因果關係,審酌相關求償金額後,判決台中分局應國賠152萬202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