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3日電)林姓男子虐待女友年僅1歲幼兒,導致腦出血、腎水腫及嘔吐不止等,送醫後曝光;一、二審均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判處1年2月徒刑,日前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根據一審橋頭地方法院判決書,幼兒母親呂姓女子因工作繁忙,平日將孩子交由保母照顧,假日則由她與林男共同照料,民國109年1月12日晚間至翌日傍晚,呂女外出工作,則由林男獨自看顧男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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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表示,林男期間以不明方式傷害幼兒,造成其頭部、手臂及膝蓋多處瘀傷,並有顱骨骨折、腦出血、腎水腫及腹膜腔積血等傷勢;因幼兒嘔吐不止、陷入昏睡,林男遂帶往呂女店內,隨後送醫急救,全案才曝光。

一審審理時,林男辯稱,傷勢是因照顧不周導致幼兒跌倒,但醫院鑑定報告屬人為傷害造成的兒虐事件,因此未被法官採信。

一審審酌,林男否認犯行,未見悔意,考量其有刑事傷害紀錄,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二審維持原判。林男再上訴,日前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陳仁華)114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