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前台北市長柯文哲申請罷免投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24)日開庭審理。柯文哲律師表達,希望透過通訊投票方式,讓柯文哲履行投票義務,並舉出多個國家已有監所投票制度。但台北市選委會稱,立法者並沒有授權選務機關進行通訊投票,他還說,「選務機關並沒有剝奪聲請人的投票權」。

柯文哲日前收到罷免台北市立委羅智強的投票通知單,由於柯文哲目前被羈押禁見、禁止通訊,他透過律師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訴訟及假處分,希望以通訊投票方式履行其罷免權行使。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於今日上午進行假處分審理,並要求相對人台北市選委會及台北看守所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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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郭淑珍一開庭就說,今天她是臨時來開庭的,臨時庭,會進行調查證據程序,然後由合議庭法官裁定。她等一下還要去開別個案件,所以請當事人擇要說明。而相對人台北市選委會、台北看守所則主張將該案駁回、裁判費由柯文哲負擔。

柯文哲律師蕭奕弘首先說明他們的主張,是讓柯文哲得以適當方式去完成罷免投票。至於適當方式,他們主張通訊投票,不過還是尊重法院最後的裁決。

蕭奕弘表示,110年的公民及政治權利等兩公約審理結論,就已經提及台灣有數以千計的監所收容人無法享有公民的投票權利。柯文哲希望透過這次的聲請,讓台灣的受刑人的投票權利獲得保障。只要是有效、有機會的方式,聲請人都願意配合。

蕭奕弘還舉111年受到居家隔離的人及112年花蓮、桃園都有受刑人先後提出聲請投票,並獲得高等行政法院的支持,認為監獄應提供受刑人投票的機會,雖然最後沒獲得最高行政法院的支持。但當時最高行政法院認為,監獄非公開場合,民眾無法監督,但他認為,監獄並非所有地方都是秘密場所,例如會客室等地方就屬於公開場所,一般民眾可以監督。

蕭奕弘也說明,目前法國、加拿大、菲律賓、丹麥、克羅埃西亞等國家也有讓受刑人投票的制度。而容許受刑人投票的方式共有三種,監所設投票所、通訊投票及戒護到指定的投票所投票。

至於為何希望以通訊投票方式,蕭奕弘說,柯文哲希望保障受羈押權人的罷免,但也希望降量降低台北看守所的行政負擔。台北市選委會可將選票交付給台北看守所,由聲請人投票、彌封後,再拿回柯文哲所在的投票所投入票匭。但這只是建議方式,他們會尊重行政法院的裁定。

蕭奕弘還說,受刑人投票問題已經講很久,但選務機關一直沒採取有貢獻的行動。至於本案是否屬於公法上的爭議,他們認為,人民投票權是最基本的公民權利,如釋字756號(受刑人秘密通訊與表現自由案),強調受刑人的基本投票權在符合法律的比例原則上,應受到保障。

但台北市選委會則認為,聲請人無公法上的請求權。投票是在投票所,透過不透定多數民眾監看,進行秘密投票,結束後立即改為開票所,當眾唱名開票,履行公開、公平、公正等原則。選罷法第17條規定,選舉人,除另有規定,應於戶籍地投票所投票。除立法者有規定者才除外。立法機關也沒有授權選務機關,進行不在籍或通訊投票。他還強調,「選務機關並沒有剝奪聲請人的投票權」。同時,聲請人並未對相對人提出聲請,如果進行假處分,於法不合。

台北市選委會也稱,對於不在籍投票,在於立法尚未形成定案前,聲請人事實上是無法投票的,並沒有剝奪其罷免權。

台北看守所則認為,如果採取戒護投票,為了防止投票人脫逃,必須使用戒具,恐難於投票當日完成。至於是否採取通訊投票,北所並非選務機關。戒護投票需考慮其可行性,至於是否通訊投票,則非北所所能決定,但應考慮其他受刑者是否有相對剝奪感。

法官也詢問選務機關,目前不是有受刑人將戶籍遷到監獄裡面,選務機關也會發出投票通知單嗎?台北選委會則回說,只要有投票權者就會發通知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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