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11日電)前士檢書記官林顥倫於工作處所等地偷拍多名女子,一審判應執行4年,另8月徒刑得易科罰金,二審改判應執行3年6月,另1年徒刑得易科罰金,日前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另一方面,林男另涉侵占地檢署贓證物及拷貝刑案私密影像,士林地檢署已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起訴,目前由士林地方法院審理中。懲戒部分,懲戒法院一審判決林男撤職,並停止任用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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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男涉嫌自民國109年1月間至去年3月間,利用地檢署工作處所、公共場所等地,持手機、安裝微型攝影機及密錄器等方式,竊錄多名被害人非公開活動與身體隱私部位。
士林地檢署認定,本案共有21名被害人,依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未遂罪、個人資料保護法的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以及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犯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等罪起訴。
一審士林地方法院審理時,其中2名被害人撤回告訴,最終認定19名被害人、共80次犯行,判處林男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4年徒刑,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8月徒刑。案經兩造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二審高院審理期間,林男與其中3名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並依約履行,此部分撤銷改判。
二審認為,林男為滿足私欲及性刺激,也曾假借辦理發文與管理贓證物職務機會犯案,雖坦承犯行,但與多數被害人尚未達成調解或和解,據此改判應執行3年6月徒刑,另1年徒刑得易科罰金。林男不服判決,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量刑妥適,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李亨山)114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