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止假球、簽賭等弊端再次傷害國內運動產業,立法院今(17日)三讀《運動彩券發行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於脅迫、利誘等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公平之犯罪,全面提升刑責。

修法後,《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21條規定,以強暴、脅迫、詐術、利誘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或三人以上共同犯前項之罪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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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條規定更規定,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2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而第《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21條之一規定,發行機構及受委託機構員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發行機構或受委託機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發行機構或受委託機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罰金。三人以上共同犯前項之罪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2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國民黨立委洪孟楷表示,對於運動產業發展,絕對不容許打假球、利誘、暴力威脅的黑手伸進運動產業裡面,今天《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21條及第21條之一的修正條文,就是跟上個立法院會期三讀通過的《運動產業條例》一樣,共同往一個方向宣示,不允許有任何打假球行為再次在國內發生,讓運動產業更加健全與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