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17日)三讀《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設置條例》,賦予海洋委員會成立「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的法源,以提升我國海洋科技研究量能,對於朝野立委關切的中心人員安全查核機制,通過民眾黨團提出的版本,對於中心進用人員須經過安全查核。
海委會指出,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將能提升台灣全海域科學調查及艦船模擬實驗技術及量能,讓台灣具備前瞻性海洋科技布局能力,以面對全球氣候變遷、海洋生態保育、海洋產業開發及海洋安全挑戰等當代關鍵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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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三讀之《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設置條例》第二條規定,本中心為行政法人;其監督機關為海洋委員會。 海洋委員會得指定專責機關,督導本中心業務。
對於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的功能,在設置條例第三條定義:本中心業務範圍如下: 一、海洋調查及實驗技術之研究開發。 二、國家海洋調查船、國家船模實驗室多功能水槽及其他海洋科技設施之營運管理。 三、海洋科技專業人才之協助培育。 四、海洋科技國際合作及交流之促進。 五、水下文化資產調查之協助。六、受託辦理海洋研究調查及船舶技術相關業務。 七、經監督機關指示辦理海洋研究調查相關業務。 八、其他與海洋科技相關之業務。
而攸關安全查核的設置條例第20條規定,本中心人員應依涉密程度接受一般或特殊安全查核。一般安全查核由監督機關依規定辦理;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之特殊安全查核,應由監督機關會同相關機關辦理之。對於規劃進用之人員,應先行辦理安全查核,拒絕接受查核或查核未通過者,應不予進用。
法案由立法院副院長江啟臣宣布三讀後。民眾黨立委黃國昌表示,台灣是四面環海的國家,海洋資源與資訊至關重要,立法院終於《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設置條例》,透過用行政法人的方式,能兼顧探索海洋資源、海洋科技跟海洋資訊的同時,滿足自主經營與專業管理的需求。民眾黨要提醒,在針對海洋資訊搜尋的時候,牽涉到不僅是海洋資源的開發、保護與永續發展,也牽涉到國防安全。
國民黨立委許宇甄也強調,本次立法透過行政法人制度的設立,賦予該中心一定的制度彈性與組織自主性,使得能在海洋調查、傳播技術管理、專業人才管理與培育、國際合作上具備更強的業務導向與執行能力,但立法只是一個開始,未來的執行成效才是關鍵,未來的執行過程她會密切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