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6日電)江姓男子騎機車撞上走在行人穿越道的吳姓男子,致其四肢癱瘓。士院審酌江男坦承犯行,並與吳男家屬以新台幣400萬元達成調解,依過失致重傷害罪判8月徒刑,緩刑5年,可上訴。
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指出,民國113年1月21日晚間,江男騎機車行經新北市淡水區學府路一處行人穿越道時,未減速禮讓行人,撞上走在行人穿越道上的吳男。
警方獲報到場,江男坦承肇事;吳男送醫後,因遭機車撞擊,導致創傷性蜘蛛網膜下出血、硬腦膜下出血,造成中樞神經系統受損,最終四肢癱瘓。事後,吳男的兒子提出告訴,士林地檢署依刑法過失致重傷害罪起訴江男。
士林地院審理後認為,江男未遵守交通安全規範禮讓行人優先通過,對道路交通安全所生危害非微,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加重其刑;另外,江男向到場處理警員坦承肇事,符合自首要件,依刑法規定減輕其刑。
士院審酌,江男年輕尚輕、素行良好,且始終坦承犯行,並與吳男家屬以400萬元達成調解,犯後態度良好,應有所悔悟,考量其過失程度,日前判處有期徒刑8月,並宣告緩刑5年,命其應支付吳男家屬損害賠償,本件可上訴。(編輯:方沛清)114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