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罷免潮進入第二階段連署,依法令規定函釋規定,中選會今(10)日再度重申,罷免案提議領銜人應依所領取之二階連署人名冊格式徵求連署,如其製作連署人名冊之標題、各欄次序及長、寬等,與其向選務機關領取之格式不同者,係屬未依規定格式提出情形,選務機關依法將不予受理。
中選會表示,依公職選罷法規定,罷免案提議人名冊如符合規定人數,選務機關即依法函告提議領銜人應自收到通知之次日起10日內領取二階的連署人名冊格式並於法定期間內徵求連署。
中選會進而指出,二階的連署人名冊未依規定格式提出者,則選務機關應不予受理,此皆為法律所定。而罷免案提議領銜人應依所領取之二階連署人名冊格式徵求連署,如其製作連署人名冊之標題、各欄次序及長、寬等,與其向選務機關領取之格式不同者,係屬未依規定格式提出情形,選務機關依法將不予受理。
中選會提醒,至二階的連署人名冊影印尺寸,依法律令函釋規定,該名冊格式應以向選務機關領取之格式為準,名冊紙張尺寸為A4、表格欄數、欄位寬度、字體大小、字型、字體加粗等均須與選務機關所發給格式相同,提議領銜人、連署人或任何人尚不得自行調整或予以變更。
此外,中選會提及,二階送件連署人名冊如經收件選舉委員會觀察比對與發給格式相符者,自不會再以尺寸工具或其他量測器材予以測量有無分厘毫米之差等情。
最後,中選會強調,針對罷免案名冊撰寫方式部分,選務機關仍再澄清:左側姓名欄以正楷書寫或正確打字為原則,並應與戶籍登記姓名一致;至戶籍地址的填寫若以簡體字、異體字或數字等取代國字填寫或打字仍符合規定,惟右側的簽名欄則不能打字,但可草簽或蓋章。
中選會重申,外界對於罷免案名冊的印製、填寫方式等事宜,選務機關均多次說明在案,依法均無差別待遇,請有心人士勿一再未經查證就散佈、傳播選務錯假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