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連假即將到來,台北市政府勞動局提醒,4月3日兒童節與4月4日清明節皆屬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讓勞工休假,若需安排出勤,則必須支付加倍工資,確保勞工權益不受侵害。
勞動局表示,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國定假日為法定應休假日,雇主應優先安排休假,若經勞工同意於國定假日出勤,則需支付雙倍工資。以月薪制勞工為例,當日出勤除原工資外,還應額外支付一天工資;時薪制勞工則按當日工資雙倍計算。
此外,若勞工在國定假日加班(即第9小時後),加班費計算亦有所不同。前兩小時工資需加給1又1/3倍,後兩小時則加給1又2/3倍,且這些加班時數皆納入每月46小時的上限。舉例來說,若部分工時勞工的時薪為190元,當日工作4小時,工資應為1,520元(4小時 × 190元 × 2倍),勞工應確認雇主是否依規給付。
台北市政府勞動局長王秋冬強調,雇主若未依規定給假,或未依法支付勞工應得工資,將依《勞動基準法》處2萬元以上、最高100萬元的罰鍰,呼籲雇主遵循法規,維護勞工合法權益。
為協助勞工即時反映權益受損情況,勞動局提供「勞動即時通」平台,勞工可線上註冊並申請調解,或透過「台北市陳情系統1999」反映問題。勞動局也鼓勵雇主主動與勞工協商,建立和諧的勞資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