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檢偵辦京華城弊案,認為民眾黨主席柯文哲等人涉違法圖利鼎越容積獎勵20%,聲請扣押京華城土地獲准,鼎越開發公司不滿提起抗告,高院23日撤銷原裁定,發回北院更裁。對此,律師黃帝穎今(24)日直言,鼎越抗告成功不用高興太早,高院仍認定京華城是犯罪所得,僅要北院補理由,並分析應扣押京華城犯罪所得的三大事由。
黃帝穎在臉書發文表示,高院裁定撤銷北院扣押京華城111.7億元土地,主要理由為「本件是否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2項所規定「必要時」的扣押第三人財產之要件,原裁定未詳細說明,尚有違誤。」
他說明,高院維持北院認定京華城弊案犯罪所得為111.7億元的事實,僅就扣押第三人鼎越的必要性,要北院更裁補理由,「鼎越抗告成功不用高興太早,高院仍認定京華城是犯罪所得,只是要北院補理由」。
黃帝穎分析,應扣押京華城犯罪所得的三大事由,首先,「優先保全市民財產,而非財團不法利益」,柯文哲市府圖利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容積獎勵,京華城不法利益111.7億元,高院裁定未否定北院裁定事實前提,且監察院糾正案文也明確指出京華城容積獎勵違法。
其次,「鼎越時任董座朱亞虎已認罪行賄,根本不是『善意』第三人」,黃帝穎指出,北院羈押裁定揭露,鼎越時任董座朱亞虎已認罪行賄,甚且鼎越所屬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也遭法院認定行賄罪、共犯圖利罪涉嫌重大羈押禁見,簡單來說,鼎越根本不是「善意」第三人,被扣押京華城不法利益理所當然。
「刑事訴訟法本來就可以扣押第三人財產」,黃帝穎表示,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2項明定「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就算鼎越是第三人,依法本來就可以扣押。
黃帝穎強調,共犯結構謀取不法暴利,以「魔鬼切割」規避法律責任,司法仍應「實質認定」,維護全體市民財產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