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黨主席柯文哲、台北市前副市長彭振聲涉嫌京華城弊案,遭台北地檢署依違背職務收賄罪、圖利罪聲押禁見。今(2)日凌晨三時問訊結束,法官認為柯文哲犯罪嫌疑不重大「無保請回」。律師鄧湘全在臉書貼文解釋專有名詞並點出關鍵,「法官至少要有認定百分之五十以上有罪的程度,才會押人」。

鄧湘全今早在臉書發文分享柯文哲此次案件中的專有名詞意涵。以「無保請回」來說,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就有可能被法院裁定羈押

他指出,假如有前面犯罪嫌疑大及逃亡或勾串證人之虞等情形,但並無羈押之必要,法院會要求「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就是交錢保人或限制住在家裡頭不能亂跑出國之類的。如果連犯罪嫌疑重大都不構成,這時連交保或限制住居都免了,這就是「無保請回」。

鄧湘全強調,要羈押被告,最大前提必須是「犯罪嫌疑重大」。「犯罪嫌疑重大」就是法院判決「有罪成立」,必須是證據已達「毫無合理懷疑的確信」,白話來講判有罪是「百分之一百確信的程度」,是「沒有疑問的」。而法院判斷「犯罪嫌疑重大」,必須是證據已達「某種層度大概有罪的證明程度」,白話來講犯罪嫌疑重大是「大概百分之五十相當程度確信有罪的程度」。

他也提到,該如何判斷犯罪嫌疑重不重大,首先對於一個犯罪事實的認定,要依證據來判斷,基本上看待一個犯罪事實,是從無到有,一開始有跡象讓人「想像」,接著「懷疑」,然後「可能」。後來有證據出現了,慢慢可以「說明」,證據愈來愈多了,開始可以從「釋明程度」(解釋說明)往前推進到「證明程度」(證據明確)。所以說,從「想像、懷疑、可能、說明、釋明、證明」,法院如果要羈押被告,至少要到達「釋明與證明之間」的程度,若寬鬆 一點,釋明程度就可以羈押了。

鄧湘全指出,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 333 號刑事裁定表示:「關於羈押與否之審查,其目的僅在判斷有無實施羈押強制處分之必要,並非認定被告有無犯罪之實體審判程序,故關於羈押之要件,無須經嚴格證明,以自由證明為已足;至於被告是否成立犯罪,乃本案實體上應予判斷之問題。」

他說明,刑事訴訟法講證明有兩種,嚴格證明與自由證明,有罪要嚴格證明,羈押要自由證明。「大致原則說來,就是我法官至少要有認定你百分之五十以上有罪的程度,我才會押你啦!」他希望「每位法官」在「每個案子」,都會貫徹這樣的原則。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