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確保飲用水安全,且全氟烷基物質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對人體健康有致癌風險,如進入飲用水供水系統,將對民眾健康產生危害疑慮。因此,環境部公告增訂全氟烷基物質(PFAS)水質標準及相關管理規定,自116年7月1日起實施,未符合最高可處60萬元罰鍰。

全氟化物為日常生活用品如不沾鍋、服裝及食物包裝等之製造原料,該等製品雖為人類帶來生活便利,但製造過程之廢水及廢氣排放,可能造成水體、空氣及土染等汙染,該汙染如進入飲用水供水系統,將對民眾健康產生危害疑慮。為此,環境部於今年3月11日訂定「飲用水水質新興關注項目檢測管理及篩選作業指引」,並於5月24日訂定「全氟辛酸+全氟辛烷磺酸為50奈克/公升」、「全氟辛烷磺酸+全氟己烷磺酸為70奈克/公升」等指引值,做為行政管理指導作業依循。

為因應國際管制趨勢,提高管理強度,導入飲用水水質標準加以強制規範,環境部增訂全氟烷基物質(PFAS)水質標準及相關管理規定,包括淨水處理設備相關單位於114年起2年半內,強化自主檢測管理。若超過最大限值者,應通報並提出「飲用水水質管理計畫」備查,水質管理計畫如需增購設備或工程者,至遲2年內執行完成,未涉工程者,則應於3個月內完成。

目前飲用水管理條例,有危健康物質的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包括戴奧辛,依據《飲用水管理條例》第11條規定,將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若在期限內仍未完成改善,則會按日連續處罰。

而環境部納管全氟烷基物質,自116年7月1日起,將加強抽驗並對不符合飲用水水質「PFAS」標準,則直接裁處,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後續將參考國際管制趨勢,持續滾動檢討修正或加嚴標準,以確保飲用水安全。

環境部預告修正飲用水水質標準。   圖:環境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