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法務部聲稱歷次國際審查未指出死刑違反國際人權公約」,代表國家人權委員會出席憲法法庭辯論死刑存廢的委員高涌誠今日駁斥說,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國際審查委員歷次均指明我國應廢除死刑,2022年更以7點意見疾呼死刑構成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處罰刑式,並「強烈建議行政院立即宣布暫停執行死刑」及指明死刑制度的存在阻礙台灣成為亞洲人權標竿。
憲法法庭今(23)日就死刑釋憲案進行言詞辯論。國家人權委員會以鑑定機關身分,由委員高涌誠代表出席憲法法庭,從國際人權公約觀點分析,並以監察院相關調查報告、英國非營利組織「死刑專案(The Death Penalty Project)」、英國牛津大學法學院Carolyn Hoyle教授、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Jeffrey Fagan教授、立陶宛憲法法院前院長Dr. Dainius Žalimas教授等國際專家,特別提供人權會的支持意見為基礎,提供鑑定意見。
人權會鑑定意見指出,生命權是所有人權的基石,多項國際人權公約都將其視為不可剝奪的最高權利。基於對人權價值的堅持,台灣已將聯合國9大人權公約陸續國內法化,各級法院的判決也多有引用及參採相關國際人權規範。回顧2013年、2017年及2022年歷次兩公約國際審查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政府應依國際人權公約廢除死刑,制定因應措施,修復犯罪傷害,進一步保障生命權。
高涌誠代表人權會出席時表示,監察院許多調查報告顯示,死刑案件從偵查到執行階段,有侵犯人權的事實,如刑求及不公平審判。以「王信福案」為例,關鍵證據不足,之於死刑之不可逆性,此等風險根本不應存在。
此外,英國「死刑專案」組織特撰意見書闡述,法律對於權利的限制不等同對基本權利的摧毀,死刑逾越中華民國憲法第23條允許「限制」所列舉的生命權範圍,違背比例原則;Carolyn Hoyle教授從台灣司法判決得證死刑具恣意性,如1997年錯誤定罪的江國慶冤案顯示刑事司法系統無法避免的缺陷;Jeffrey Fagan教授從各國相關數據研究證明,死刑判決或執行與台灣或其他地區的謀殺、故意殺人或搶劫率的增加無關,指明死刑制裁的嚇阻論無實證支持。
國際上大多數國家的實踐經驗已經顯示,死刑在刑事制度上似乎為被害人家屬帶來「替天行道」般的司法正義,實際上卻無助於犯罪過程的真相瞭解,也無法帶來更深層次的正義與補償需求,更無法有效預防類似悲劇的再次發生。立陶宛憲法法院前院長Dr. Dainius Žalimas教授提供人權會意見書也強調,該國憲法法院視憲法為保護生命的框架,隨社會進步而演化的「活憲法」,應認知生命權及人性尊嚴是憲法精神核心,不應受死刑侵犯。
對於聲請方代表律師詢問「死刑嚇阻作用」、「公政公約第六條意涵」等部分,高涌誠表示,基於人權會組織法所賦予職掌,人權會以國際人權公約為標準並與國際組織社群聯結,佐以國際學者專家研究,認為死刑並無嚇阻實證,依舉證責任分配,國家如無法對嚇阻作用提出公信力證明,即無法說明死刑合憲性。又公政公約第六條應作整體性解釋,該條第二項固未絕對禁止死刑,但前提須通過第一項生命權不得無理恣意剝奪的檢驗,又依第六項明文要求,國家更不得援引該條規定,據以延緩或阻止死刑之廢除。
詹森林大法官詢問人權會對於「法務部聲稱歷次國際審查未指出死刑違反國際人權公約」及「被害人權益保障」之看法,高涌誠表示,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國際審查委員歷次均指明我國應廢除死刑,2022年更以7點意見疾呼死刑構成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處罰刑式,並「強烈建議行政院立即宣布暫停執行死刑」及指明死刑制度的存在阻礙台灣成為亞洲人權標竿。至於「被害人權益保障」與「死刑應予廢除」並非對立關係,也不容混淆,更是公政公約第六條第一項生命權保障範疇,人權會主張保障被告權益同時也須兼顧保障被害人權益,未來憲法法庭如果宣告死刑違憲,更將著重被害人權益保障。
人權會呼籲,廢除死刑已為人權保障的主流趨勢,並為國際法之強制規範,全球已有四分之三的國家廢除死刑,國家應尊重生命權及人性尊嚴,修復犯罪造成的創傷,保護期待正義的被害人家屬。人權會衷心希望每個人的權利及尊嚴都能獲得保障,讓台灣成為亞洲的人權標竿,並為人類進步作出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