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長高虹安涉及在擔任立委期間詐領助理費案件,昨13日台北地院續開準備程序,除當庭勘驗助理小兔黃惠玟偵訊時的錄音錄影,高虹安辯護人並當庭提交高達兩千頁的助理加班證據清冊,證明四位助理皆有完整加班事實,超過申請時數,本就可合法向立法院申領加班費。
繼上週三勘驗助理偵訊影音,許多助理偵訊證詞首次被揭露。例如,對於關鍵的辦公室零用金運作,陳奐宇向檢察官明確表達:「買咖啡機、冰箱、微波爐、烤箱,這些東西確實委員本人不太會用到,我們才會用到」、「咖啡豆、咖啡機不是老闆私人的,老闆沒有義務提供我們咖啡機」、「那這個錢你說是老闆私人的,當然也不是私人的」、「有的時候辦公室叫飲料,她也會從口袋拿錢出來,可能一千塊,她不是不會出錢」、「我搭高鐵錢會給我,這個錢不是由她完全任意使用,所以我覺得這是兩個不同的錢」等證詞。
看似可證明辦公室零用金助理們皆可使用,甚至高虹安完全不會使用的家電設備,也都可由助理自由採買,這項資訊的揭露,著實與過去檢察官於起訴書中所稱零用金為高虹安私用截然不同。而這些對被告有利的證詞,卻未被記載於北檢筆錄中,而是經由辯方聲請勘驗後才補入。
黃惠玟於偵訊中提到,「辦公室一開始就像公司剛營運,助理們想要幫高虹安這項產品,讓她有科技感」,而陳奐宇於偵訊中亦證稱:「大家應該也有同意要做這件事情(指捐辦公室)」、「不會發生高虹安來跟我說拿錢來,或高虹安說哪張高鐵票不能報」、「這(指捐辦公室)可能是合意吧」、「不會有人跟我說,不繳就做到月底,沒有發生過這種事」等,可看出助理們當時確實是合意捐予辦公室共同使用,若再加上先前揭露同期助理的李忠庭不願按黃惠玟指示捐款、而王郁文則表達自己樂意捐款,顯見辦公室零用金制度並非強制脅迫,協商過程助理仍可保有自由意志,決定私人財產處份。
另外,在勘驗過程中可聽到,黃惠玟向檢察官清楚說明「有加班事實」,並強調「沒有用到人頭」。而關於助理究竟是否實質加班或如檢方指控浮報,高虹安辯護人陳建良律師今當庭提交高達兩千頁之助理加班證據清冊,並現場展示辦公室向立法院申報加班費之申請清冊,每位助理簽名並登記加班時數,因此,若助理加班時數屬實,則立法院已獲得實質等價之助理加班勞務,並未生損害。
陳建良律師現場更援引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241號貪污無罪判決中,雲林縣議會證詞:「議會核撥公費助理費用至助理帳戶後,該費用即屬私款,取得人即得自由使用,若其願意捐出,或為其他使用,雲林縣議會並無干涉之權利。」於先前準備程序中,辯護律師就已當庭舉出多項高院貪污無罪判決,判決書中穩定見解為「既然確有擔任助理,本可合法申領薪水」、「將自己應得之薪資捐出充供作其他助理及補貼服務處開銷之用,此與其在法律上能否請領助理薪資,係兩回事」。
現場旁聽的法界人士評論,法院法官審判確實會參酌最高法院的穩定見解,助理加班事實如有客觀證據佐證,加上助理自白表達自己有加班本就可以領加班費,則本案對立法院並未施展詐術,因為「助理非人頭、勞務皆真實存在」。而所謂捐辦公室零用金,依目前所勘驗公開的助理自白,也多證稱是「合意」,況且辦公室零用金全體助理皆可向黃惠玟請款使用,確實難認為高虹安私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