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民主連合今(4)日召開記者會,同時也是台灣公民陣線第4場政綱發表會,提出「防阿共三法」倡議,主張對於軍人簽署不抵抗承諾書等等明顯叛國行為,應修正刑法外患罪章予以處罰;並提出修正《反滲透法》,以要求灰色地帶行為人申報經費來源,如果確認是收受中共資金的在地協力者,應處以刑罰;另應修正《政治獻金法》,擴大政治資金透明化範圍,讓共諜與在地協力者無所盾形。

中研院法律所研究員蘇彥圖指出,中國近年來透過各種認知作戰干預台灣言論市場,現行法規的疏漏讓來自中國的暗錢(dark money),即未受公開管制的政治經費,可輕易規避《政治獻金法》與《反滲透法》的限制,假言論自由之名,投入到各種破壞自由民主的認知作戰。

蘇彥圖說明,現行的《政治獻金法》及《反滲透法》禁止外國與中國(含香港與澳門)的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捐贈政治獻金,也明定任何人不得受境外敵對勢力指示、委託或資助,捐贈政治獻金或為各種法定之競選與遊說行為。不過,《政治獻金法》僅禁止捐贈給「政黨及擬參選人」,管制範圍有限,而且目前相關政治金流所受到的公開管制過於貧弱,無法有效阻絕中國對台灣民主所發動的各種政治金錢攻勢。

因此,蘇彥圖主張,將《政治獻金法》擴大成「政治經費法」,讓政治贊助人或獨立宣傳者也納入規範,並將政治獻金收支的申報擴及至「支出面」或「經費需求面」;此外,需更即時揭露政治經費收支狀況,也要明定灰色地帶行為人,應定期申報其經費來源及收支情形。

針對《反滲透法》的強化,他提及,近日新聞揭露,中國透過許多的台灣里長招待里民至中國旅遊,並給予旅遊優惠,對此,應透過一些公開機制管制,若和滲透來源有密切關係,必須要申報金流狀況等。

經濟民主連合智庫召集人賴中強表示,近年來關於中國共諜案的判決,只有在涉及「洩漏軍事機密」或「公務員因職務收受賄賂」時,才會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這兩種類型以外,檢方大多以《國家安全法》的發展組織罪起訴,而法院在這些案例上經常只科處短期徒刑或拘役,甚至僅予以緩刑或易科罰金。

賴中強指出,2019年增訂《刑法》外患罪章第115-1 條,將外患罪章擴大適用於地域或對象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理論上,修法後,外患罪亦適用於勾結中共政權之人,而刑法第104條第1項「通謀喪失領域罪」規定:「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中華民國領域屬於該國或他國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賴中強說明,然而,在修法後,司法實務從來沒有援引該此新修條文來追訴相關案例。他表示,可能是因為檢察官與法官對外患罪修正的不熟悉,也可能是「通謀喪失領域罪」及其他外患罪章法條的構成要件較為抽象,但法定刑度竟為「死刑或無期徒刑」,造成檢察官與法官不敢適用修正後的《刑法》外患罪章。

因此,經民連主張,在現行刑法外患罪章的基礎上,明確化構成要件,並區別行為類型輕重,給予適當刑度,避免司法人員排斥適用,並修正《刑法》第104條「通謀喪失領域罪」,明定「具政府實權者通敵叛國罪」、「紀律部隊通敵叛國罪」、「協助敵偽行使公權力罪」「普通公務員通敵叛國罪」「偽冒國民主權行使罪」「煽惑紀律部隊背叛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