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法》歷經7年,終於在今年5月三讀通過,除了母法外,目前正在訂定相關子法,而環保團體《地球公民基金會》表示,目前已公告的子法草案中,比較關鍵的有探採礦實績的認定原則,與相關資訊必須公開供全民查閱的問題,避免過去業者申請了礦業權,卻占著茅坑不拉屎,因此要求業者要有正當理由,才能持續擁有採礦的權利。
《地球公民基金會》表示,歷經7年的堅持,2017年因行政院長卸任修法進度歸零;2019年則曾走到黨團協商,但遇到立院屆期法案不續審歸零後,終於在今年5月完成《礦業法》完成修法,刪除了過去不合理的規定,包含採礦不需地主同意、申請展延原則核准等霸王條款,是改革的新進成。
而目前母法已經通過,相關的子法正在訂定中,目前比較關鍵的子法有,探採礦實績的認定原則與相關資訊必須公開供全民查閱。在《礦業法》中規定,假設一個礦場「沒有探採礦實績」,但礦業權者手上持續握著礦業權或已經申請礦業用地,若不採礦或是中途停工太久,除非有「正當理由」,否則都應該要將探採礦的權利從業者手中收回,政府不該讓業者占著茅坑不拉屎。
但什麼叫做「沒有探採礦實績」,過去的描述曖昧模糊,有較大的解釋空間,在這次公佈的子法之中,相對更明確的表列了「沒有探採礦實績」的定義。除此之外,也將業者可以使用的「正當理由」在這次的子法中明確列出,未來沒有要實際探採礦的業者,會需要符合這些正當理由,才能持續擁有探採礦的權利。
另外,在「資訊公開」這個問題上,過去礦務局的網站上只有礦業權清冊等資訊,無法掌握每一個礦場更細緻的資訊,才會發生像大原工礦超挖50萬公噸的事件,政府若是不查,民間團體也沒有資料可以監督。
目前《礦業公開展覽及召開說明會辦法》的草案也已經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上,草案中明定,礦區圖、預計怎麼挖、挖多少、挖多久、之後怎麼復育等資訊,都必須公開在指定網站上,供全民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