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之星在上周才因職員協助轉移門號被開罰100萬,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今天(2)日又宣布,台灣之星因其8個企業客戶將自己的門號轉讓給別人使用,違反了電信管理法規定遭罰1,600萬,並要求在1個月內提交改善報告,這是NCC對電信業者單一案件處以最高罰金的紀錄!

台灣之星的8個企業客戶,包括矽谷數位企業社、矽霖行銷企業社、楷矽行銷企業社、蝦扯蛋企業社、協義行銷企業社、龍谷行銷企業社、波希數位行銷企業社,以及龍谷數位有限公司,將自己申辦的門號轉讓給別人使用,NCC解釋,這並未按照核准的營運計畫執行身份驗證,明顯違反了電信管理法第37條第1項的規定。因此決定對台灣之星罰款1,600萬,並要求在1個月內提交改善報告,也創下NCC對電信業者單一案件累裁罰的最高紀錄。

該案為羅男和張、林2個男子,於2023年初以這些企業社的名義,向台灣之星申請了大約2.4萬個門號,接著再將這些門號轉賣給中國的犯罪集團,用來做虛假帳號和犯罪斷點。

隨著調查也才發現台灣之星的蔡姓員工,居然和羅男等人串通一氣,蔡姓員工以自己員工的身分和職權之便,教導他們如何大量取得電信門號,並避開公司的風險控管機制。

此案緣由112年初,羅男夥同張、林2男,以上述多間企業社名義,向台灣之星申請大量門號,約為2.4萬門門號,進而轉售給中國犯罪集團作為虛設帳號和犯罪斷點使用。經調查發現,台灣之星蔡姓業務員工跟羅男等人勾結,蔡姓員工利用職務之便,進而教導如何大量取得電信門號及規避公司風險控管機制。因此NCC認為台灣之星對其員工監督管理、門號管理機制顯有內部控管失靈情形,依電管法規定,核予裁處新台幣共計1600萬元。

NCC也呼籲,民眾面對各方資訊時,對於有疑慮的訊息需多方查證,如有不明來話或不明網址應加強警覺,勿隨意點選、避免誤信,以降低受詐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