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抑制國內猖獗且日新月異的詐騙集團與詐騙案。立法院今(19日)先三讀《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法案,對於犯罪分子拐騙「豬仔」未遂,仍可處最高5年以下徒刑,如果被害人為未成年,可提高至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讀條文新增,犯罪份子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相類之方法,使人從事勞務或與報酬顯不相當的工作,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若被害人未滿18歲,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若意圖營利犯前項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亦罰。

針對器官摘除部分,也修法為「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相類之方法,摘取他人器官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對未滿18歲之人摘除其器官,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亦罰。

另就性剝削部分,利用不當債務約束或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亦罰。

此外,利用不當債務約束、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處境,扣留重要身分證明文件,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的工作,或實行依我國法律有刑罰規定的行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修法也明定,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居住所、照片及其他可識別照片時,應予以保密,媒體也不得報導,除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法院認為有必要或被害人死亡並經主管機關認為有報導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