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健全社會福利體制及保障國民社會福利之基本權利,立法院會今天(5日)三讀通過《社會福利基本法》,明定社會福利包含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津貼、福利服務、醫療保健等,而社福政策綱領,至少每5年檢討一次,若有重大社福政策,中央政府得衡酌補助地方政府。
為確立社福基本方針,健全社福體制、保障國民社福基本權利,行政院去年12月15日通過社會福利基本法草案,送交立院審查,並於今天完成三讀。
三讀條文明定,社會福利指的是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津貼、福利服務、醫療保健、國民就業及社會住宅福利事項;社會福利的基本方針是保障國民基本生活,尊重個人尊嚴,發展個人潛能,促進社會參與,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為宗旨。
條文明定,國家應肯認多元文化,國民無分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年齡、能力、地域、族群、宗教信仰、政治理念、社經地位及其他條件,接受社會福利機會一律平等。
此外,應考量國家政策發展方向、經濟與社會結構變遷情況、社會福利需求及總體資源供給,訂定社會福利政策綱領,並至少每5年檢討一次。
在福利提供上,三讀明定,各級政府應以現金給付、實物給付、租稅優惠、機會提供或其他方式保障民眾基本生活;各級政府社福支出負擔,依各該法律規定,但中央政府對於重大社會福利政策,得衡酌地方政府人口分布、財政能力及其他情形,酌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