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2014年12月立下「密封遺囑」,表示要將遺產全部留給二房獨子張國煒,預估約250億,並於2016年1月20日過世。不過大房三子張國政不服,提起「確認遺囑無效」訴訟,一審判張國煒勝訴,但張國政不服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二審今駁回上訴,仍認為遺囑有效,還可上訴三審,而扣除特留分,張國煒約可拿到140億元遺產。

張榮發自2016年1月20日過世過世後,將遺囑中的存款、股票、不動產全留給二房獨子張國煒,並指定張國煒接任長榮總裁,引發其他孩子不滿,開啟經營權和遺囑官司,而經營權之爭於去年落幕,長榮後由老大和老三共同經營;至於遺囑官司,三子張國政提起的「確認遺囑無效」訴訟,二審確定敗訴,扣除張家子女等人的法定「特留分」,張國煒約可拿到140億元遺產,還可上訴。

根據二審高等法院的判決,張榮發遺囑有效的主因有4點。第一點為張榮發雖然在寫該密封遺囑做成前的 2、3年經常因病住院治療,但並無任何病歷資料或醫師診斷書可以證明張榮發於密封遺囑製作時無遺囑能力。

第二點是張榮發於2014年 9 、10月間贈與其配偶存款新台幣1 億元、2014 年10、11月間移轉其英屬維京群島 3 家公司股權價值總計 1億 4675 萬 4694元給張國煒,可見張榮發於2014年 9月至 11月間仍有處分鉅額財產之能力,應有遺囑能力。

第三點,該密封遺囑上張榮發的簽名,經調查局進行筆跡鑑定,鑑定結果與張榮發於2011年至2015年財團法人張榮發基金會董事會議簽名簿、台大醫學院附設醫院同意書上簽名相符,應該是張榮發親自簽署。

第四點,張榮發2014年12月16日委請劉孟芬代寫密封遺囑,並指定柯麗卿等3人擔任密封遺囑見證人並簽名,再洽請公證人楊昭國於翌日至張榮發住家辦理密封遺囑的公證,可確認密封遺囑確實是張榮發自己所為,符合民法第 1192 條第 1 項規定的「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的要件;最後,公證人楊昭國在公證書上並無不實記載,綜合上述認定遺囑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