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於112年2月8日修正公布,明定租賃契約出租人及承租人間具消費關係,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所以無論是個人房東或租賃業者所簽訂之租賃契約,皆應符合內政部頒定的「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如有違反且經限期而不改正者,將處新台幣3~30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新北市地政局發言人徐鳳儀表示,租賃契約已進入全面納管時代,提醒房東、房客於簽訂租賃契約時,要注意租金、租約期限、水電瓦斯等費用、修繕責任歸屬等事項都應訂定清楚,以及押金不得約定超過2個月租金之總額,屋況及屋內設備應逐一點交清楚並拍照留存,避免後續造成紛爭。此外,簽訂合約務必符合規範,且一旦訂定後不得任意更改,待租期結束後,才可透過重新訂約議定新約內容。

地政局長汪禮國說明,舉例來說,台電雖已公布今(112)年4月1日起電價調漲,但仍在期限內的合約,房東不得隨意調漲,且電費不得超過夏月、非夏月台電所定最高級距金額。另近來偶有租期糾紛,故建議租賃期間務必載明期限,房客可避免房東突然不租,房東亦可避免租約變成不定期租約,以致難以收回房屋,對雙方都有保障。

徐鳳儀補充,如租賃雙方有爭議發生,得向地政局提出申訴或檢舉,或循消保系統提出消費爭議申訴。又為利租賃雙方訂立契約,內政部已公告「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住宅租賃契約書範本」(目前為109年8月26日版本)供各界參考使用,消費者於簽約前可至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法規與知識/契約書範本查詢確認合約內容是否符合規定,以保障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