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3月24日完成「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修正,針對汽車及大型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或轉彎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原分別處罰鍰新臺幣2000元及2800元,均加重為3600元;另遇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障民眾不停讓者,小型車罰鍰從3600元加重為4800~7200元、大型車罰鍰從4500元加重為7200元,罰鍰則維持不變,對不暫停讓行人及不暫停讓視障民眾,分別處罰鍰1200元及2400元,並自今(31)日起正式施行。

高雄市警局統計今年1月至2月止,取締汽機車不停讓行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3項)、車輛轉向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2、3項)等違規計有533件,其中亦包含交通局於左營區博愛二路與裕誠路口及新興區中山一路與五福二路口等2處設有科技執法設備,針對汽機車未停讓行人違規取締50件。

統計高市111年全年度行人道路交通事故計發生380件,交通事故發生原因,多為用路人未遵守交通安全法令及駕駛未停讓行人所造成。為此,警察局為維護行人行經路口安全,將持續落實執法,以期降低行人路口交通事故發生。交通大隊及各分局持續交安宣導,針對行人族群及駕駛者分析肇因及違規態樣,播放影片及宣導圖卡等,並呼籲用路人培養路權觀念,路口慢看停,行人停看聽,保護自身及其他用路人安全。

高市府交通局指出,交通部為改善行人事故,促使駕駛人確實停讓行人優先通過,已公布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48條未停讓行人之裁罰基準,加重相關罰鍰,以保護弱勢用路人。另為強化駕駛人路權觀念,交通部亦修正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車道數相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之罰則,從原本處罰600元加重為1200~1800元罰鍰,以落實駕駛人應依規定停讓之路權觀念。

這次同步修正者,尚有駕駛人駕車行經設有停車再開標誌、地面繪設有「停」標字或設有「閃光紅燈」號誌之路口,駕駛人行車至該路口時,必須先停車,確認安全後,方得再開。如違反相關規定,將加重處罰1200~1800元,以建立駕駛人於無號誌路口之停讓觀念。

交通局也提醒,相關交通違規罰則新制自今天起上路,籲請各位駕駛人,駕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時,請務必減速慢行,停讓行人優先通行,並請遵守行車路權觀念依規定停讓,如行經設有停車再開等標誌、標線、號誌之路口時,駕駛人應該要停車後再開,以共同提升行車安全,以免不慎違法造成荷包失血。

汽車未停讓行人,荷包將失血。   圖:高雄市警局交通警察大隊/提供

交通局透過科技執法加強取締未禮讓行人。   圖:高雄市警局交通警察大隊/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