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籍新竹縣議員第二選區候選人范振龍涉嫌透過宗親、同學等人際網絡,將款項交由樁腳對有投票權者,以每票500元或1000元金額進行現金買票,新竹地檢署上月25日向新竹地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范振龍不服,提起抗告,高等法院今(9)天駁回,不得再抗告,確定羈押禁見。
新竹地檢署表示,檢察官指揮警方及調查局偵辦竹縣議員第二選區范振龍涉嫌現金買票,經搜索涉案人住、居所等10處,並同時拘提、傳喚涉案者29人。范振龍涉嫌在登記前,於今年的7、8月間,透過宗親、同學等人際網絡,將款項交由樁腳對有投票權者,以每票新台幣500元或1000元的金額,進行現金買票。
檢方認為,范振龍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罪嫌,向新竹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范振龍及另一名共犯,法院於10月25日裁准。范振龍不服,提起抗告,案件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高院今天認定,范振龍犯罪嫌疑重大,且尚有共犯及證人未到案,以范振龍身分具有相當影響力,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證人及湮滅證據之虞。
高院指出,考量范振龍所涉犯罪情節、勾串及滅證的速度與危險、國家刑事司法權有效行使及維護選舉過程的公平性等公共利益,以及范振龍的人身自由、參政權等,不能僅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來替代羈押,本件羈押范振龍及禁止接見、通信,並無違反比例原則,因此駁回抗告而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