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大學9日舉行記者會宣布民進黨桃園市長參選人林智堅的國發所論文抄襲情節嚴重,擬撤銷碩士學位。而林智堅競選辦公室發言人范綱祥稱台大學倫會在8日下午4時以掛號投遞結果通知,林智堅桃園競辦是在9日早上9時才收到,否認前時代力量主席黃國昌「8日以掛號寄出結果通知,林智堅才在9日凌晨透過律師急忙發出email表示要約時間出席說明」的說法,並解讀「行政處分送達時生效,而不是發信時」,點名希望黃國昌能回歸法律本質進行討論,而非泛政治化。對此,黃國昌今天(10日)於臉書以「十分傻眼」、「莫名其妙」回應,反問「本人何時指稱行政處分於發信時,對外發生效力?」

黃國昌藉機進行簡易的法治教育,指出「行政處分有『成立要件』與『生效要件』」,依行政程序法第110條規定,「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起發生效力」,係指行政處分之生效要件,與行政處分之成立有別。酸諷「這不是大二的行政法就應該有的基本知識嗎?」

對於林智堅總部所謂「回歸法律本質的討論」,黃國昌指出3個事實和1個邏輯疑問,直言「拜託,別再硬拗胡扯了好嗎?!」
1.在台大學倫會給予三次到場陳述意見的機會,林智堅均未到場;
2.台大學倫會經過審議表決獲致結論,並已經作成書面之行政處分,對受處分人寄發;
3.在受處分人收受送達前,林智堅才向台大學倫會表達希望出席表示意見。
4.台大學倫會就必須追回早已成立且發出的行政處分,否則就是違反行政程序法「突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