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反對苗栗縣造橋鄉坤輿掩埋場強硬闖關,多位民代、自救會成員與苗栗鄉親到場抗議,不料出現黑衣人毆打鄉親與學生,今天凌晨3點雙方爆發流血衝突,外界震驚。有關坤輿開發垃圾掩埋場一案,去年當地居民控告苗栗縣政府,要求縣府應做成行政命令,讓坤輿停止開發,台中高等行政法院今(21)日上午判決居民勝訴

不負自救會與當地居民的期待,台中高等行政法院今天判決自救會勝訴,指出苗栗縣府沒有依法行政,應該做成行政命令,停止坤輿在苗栗縣造橋鄉龍昇段15個地號土地實施乙級廢棄物處理機構的開發行為,全案可上訴。

根據判決主文,被告(苗栗縣政府)應作成行政命令,要求參加人(簡稱坤輿公司)停止在苗栗縣造橋鄉龍昇段587、588-1、846、849、851、852、853、854、856、857、814、814-1、815、816、841等地號土地實施乙級廢棄物處理機構開發行為。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表示,苗栗縣府於民國91年3月4日,同意坤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一般事業廢棄物乙級廢棄物處理機構設置(垃圾掩埋場),因地籍重測,坤輿公司於93年12月22日申請同意設置文件變更,縣府於隔年同意核備,並同意試運轉計畫書。

但是,坤輿公司於95年4月3日申請處理機構處理許可證,苗栗縣府卻駁回,並請坤輿公司辦理興辦事業計畫書變更申請,納入聯外道路使用部分,坤輿公司不服,提起訴願,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駁回,坤輿公司於109年12月21 日再向苗栗縣政府申請試運轉計畫,苗栗縣府同意,但當地居民不服,認為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估,未完成審查通過前,不應進行試運轉及實施後續開發行為,因此提出這項行政訴訟。

法官認為,此開發行為位於山坡地,整體面積合計已逾2公頃,應進行環評,坤輿公司卻未實施環評,也沒有檢具環境影響說明書,送苗栗縣府審查,就進行開發行為,此外,苗栗縣政府也未依相關規定,命令坤輿公司實施環評,依環評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屬無效。

法官強調,居民指坤輿的開發面積逾2公頃,依申請時環評認定標準第28條第3款,應實施環評,並請求苗栗縣府依環評法第5條第1項第9款規定,命令坤輿實施環境影響評估送審查,且於苗栗縣府未完成審查前,應不得試運轉及實施後續開發行為,但苗栗縣府至今未依法執行,居民以苗栗縣府怠於執行職務為由,訴請判決苗栗縣府,應作成行政命令,要求坤輿公司停止在15筆地號土地實施開發行為,法官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當地居民與自救會徹夜抗議,為了阻止坤輿公司的廢棄物強硬闖關。   圖:擷取自徐定禎臉書。

坤於抗議現場出現暴力衝突,警方派出多位警察到場維持秩序。   圖:擷取自徐定禎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