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 311 大地震引發福島核事故後,東京電力公司(下稱東電)的部分股東在十年前向東京地方法院提起訴訟,對東電原董事長等 5 名高階主管就核事故進行追責並要求賠償損失。而東京地方法院今(13)日一審判決其中 4 名被告賠償超過 13 兆日元。根據日本《共同社》今 ( 13 ) 日的報導稱,就東京地方法院今日判決東電前管理層需負有賠償責任一事,東電方面表示暫不做評論。

日本放送協會(NHK)報導指出,東京地方法院今日判決舊經營團隊中的 4 人,合計須賠償東電逾 13 兆 3,000 億日圓(約新台幣 2 兆 9,010 億元)。而這是認為舊經營團隊在核子事故須負民事責任的首例司法判決。對此,東電股東們認為核子事故造成公司必須負擔廢爐作業及賠償離家避難民眾等高額損失,對東電前會長勝俣恒久等舊經營團隊的 5 人,提出賠償公司 22 兆日圓的訴訟。

在審判過程中,對國家地震調查研究推進本部在 2002 年公布的「長期評價」的信賴性,及舊經營團隊能否認知到巨大海嘯可能侵襲核電廠採取適當對策,成為訴訟主要爭點。股東方面認為「長期評價」是可以信賴的,主張舊經營團隊事前可以認知到可能會發生巨大海嘯侵襲核電廠的情況,本應採取必要對策卻怠忽職守。不過,舊經營團隊方面認為,「長期評價」的信賴性低,無法預測會因巨大海嘯受災,「假設就算可以預測,也來不及採取對策。」因此主張不應負相關責任。

東電日前還公佈了福島第一核電站 1 號機組內部的最新調查情況。東電稱,在較大範圍內發現了可能是核殘渣的堆積物,但堆積情況比原先設想的更加複雜,取出難度進一步加大。福島核事故發生 11 年後遺留問題依然堆積如山、拆除事故機組進展緩慢。

日本政府決議將福島第一核電廠核廢水排入太平洋。   圖:翻攝東京電力公司官網

日本311大地震引發福島核災已經8年,東京電力公司持續處理核災事故善後工作,似乎永無止境。   圖:翻攝自東京電力公司臉書

在福島第一核電廠身穿防護衣的人員。(資料照)   圖:達志影像 / 路透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