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近年來教保服務人員體罰學童案例層出不窮,立法院會今天(31日)三讀通過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修正草案,明訂教保人員不得不當對待幼兒,違者最高處60萬元以下罰鍰,此外,曾有性騷擾、體罰、霸凌幼兒者應予解聘、終身不得聘任,若違法得處機構負責人最重3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可處廢止設立許可的處分。
為健全教保服務體系,行政院提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草案及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修正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
教育部日前赴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說明修法重點,包含擴大園長資格服務年資採計範圍、健全教保服務機構相關人員消極資格規範及處理機制、強化幼兒保護規定,明定不得對幼兒所作之行為,並增修相關罰則及提高罰鍰額度等。
根據三讀條文明定,教保服務人員不得對幼兒有身心虐待、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或其他對幼兒之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之行為;違反規定情節重大者處行為人新台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行為人的姓名及機構名稱。
此外,對於教保服務人員曾犯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體罰霸凌學生或幼兒,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教保服務機構應予解聘、免職或終止契約關係,且終身不得聘任、任用或進用為教保服務人員。
三讀條文規定,若知悉園內有不得於教保服務機構服務的教保服務人員,而未依規定處理,處負責人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幼兒園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3次後仍未改善者,得依情節輕重為一定期間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6個月至1年、停辦1年至3年或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