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天(31日)三讀通過土地法第73條之1條文修正案,明定土地或建築物繼承,若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日起,逾一年都未辦理繼承登記,地政機關除依現行規定公告外,還須以書面通知繼承人。

現行土地法規定,土地或建築物繼承,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3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若15年還未聲請登記者,地政機關可將列冊轉移給國有財產署標售。

由於現行條文無法充分保障繼承人之權益,為求便民及保障人民財產權,國民黨立委鄭天財、民進黨立委羅致政皆提出修法版本草案。立法院會今天通過土地法第73條之1條文修正案,明定土地或建築物繼承,若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日起,逾一年都未辦理繼承登記,地政機關除依現行規定公告外,還須以書面通知繼承人。

此外,三讀條文規定,國有財產署辦理公開標售前,應以書面通知繼承人,並延長標售前的公告期限,從現行的30天,延長為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