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30日)三讀通過《公務員服務法》 修法,對公務員上班、加班時數予以明文規定,公務員每天辦公時數8小時、每週40小時,且延長辦公時數有每月60小時的上限;輪班間隔至少應有連續11小時休息時間。

三讀《公務員服務法》 修法條文明定,公務員應依法定時間辦公,不得遲到早退,每日辦公時數8小時、每週40小時,每週應有2天休息日。上述辦公時數及休息時數,包括總統府、國安會、各級學校主管機關、行政院等單位,在不影響為民服務原則上,可以予以調整。
但條文也明定,公務員延長辦公時數加班,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不得超過60小時,但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等,其延長辦公時數的上限,由總統府、國安會及五院分別定之。

而且,公務員的排班間隔,至少應有連續11小時的休息時間,但因應勤務、業務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形,不在此限。修法也同時放寬公務員兼職規定,雖明定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領證職業及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的業務;但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社會公益性質的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