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以台灣為名,申請2024年巴黎奧運」公投一案,中選會今天(20日)表示,該公投提案,屆期未補正,經提委員會議審議,決議依法予以駁回。

由黃梓豪領銜提出「你是否同意以『台灣』(Taiwan)為全名申請參加所有國際運動賽事及2024年巴黎奧運?」全國性公民投票提案,中選會日前函請提案人之領銜人限期補正,不過,中選會下午表示,該案屆期未補正,經提委員會議審議,決議依法予以駁回。

中選會說明,依據公民投票法第10條第3項規定,主管機關於收到公民投票提案或補正之提案後,應於60日內完成審核。經審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敘明理由,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30日內補正,並以一次為限,屆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規定者予以駁回。

駁回理由包含 :「一、提案非第二條規定之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二、提案違反前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之規定。三、提案不合第一條第二項或前條第八項規定。四、提案有第三十二條規定之情事。五、提案內容不能瞭解其提案真意。」及同條第4項規定,「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命補正者,應先舉行聽證會,釐清相關爭點並協助提案人之領銜人進行必要之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