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護我國高科技產業競爭力與國家經濟利益,並防止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外流,立法院會今天(20日)三讀通過「國家安全法修正草案」,除了新增經濟間諜罪,任何人不可為外國、中港澳及境外敵對勢力等竊取國家核心關鍵技術,違者最重可處12年有期徒刑;同時也增訂禁止採購中國或境外敵對勢力的軍品條款,違者最重處7年徒刑、罰3000萬元。

為更周延保護我國高科技、防止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遭外國、中國、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侵害,行政院提出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朝野立委也提出版本、併案審查,立法院長游錫堃18日為此召集黨團協商並達共識,草案於今天院會完成三讀。

三讀條文新增經濟間諜罪,明定任何人不得為外國、中國、香港、澳門,以及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的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為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行為;此外,任何人不得意圖在外國、中國、香港或澳門使用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營業秘密。

在罰則上,條文規定,如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可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

如在外國、中國、香港或澳門使用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營業秘密,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金。

考量營業秘密可能涉及龐大商業利益,三讀條文明定,訂罰金上限得視不法利益進行彈性調整,如犯罪行為人所得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利益的2倍至10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另外,在軍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上,若知悉是中國、港澳或境外敵對勢力製造,而交付或提供,處1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可併科3000萬元以下罰金;若知悉的是不實的軍用武器、彈藥、作戰物資,而為交付或提供,最重可處10年以下徒刑,可併科5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