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一個月用手機上網都耗掉多少用量?台中一名楊姓男子,2020年11月向台灣之星申辦2支月租費分別為388元和599元4G吃到飽門號後,卻在隔年2月發現網路被降速到原本的10分之1,楊先生不滿業者廣告強調吃到飽不限速不限流,卻悄悄降速,怒告上法院。但業者指出,男子的單月使用量高達1851GB、1742GB,使用網路頻寬不合理。台中地方法院判決,楊男敗訴,台灣之星免賠,可上訴。

判決指出,楊姓男子當初受到業者「上網吃到飽」、「不限速、不限流」的廣告吸引,在2020年11月前往台灣之星門市申辦兩支4G網路吃到飽門號,月租費分別為388元和599元,但隔年2月5日,他發現手機網路速度明顯變慢,剩下不到原本10分之1。

男子向台灣之星客服人員詢問,業者回覆稱因楊男的網路下載量過大,遭判定為「非合理使用」,才會將網路降速。

楊男對於業者網路降速與原本的廣告標語不符大感不滿,認為當初簽訂合約時,台灣之星並未針對上網速度及用量之限制說明清楚,事後卻單方面限制使用速度,他先後向NCC及台中市消保官申訴,雙方兩度調解。

雙方在調解過程中,台灣之星僅稱楊男可解約並繳交違約金攜碼轉至其他電信業者,並沒有要解決降速,楊男因此提告,認為業者應賠償他從2021年2月5日至同年12月4日止,已繳納的10個月月租費之一半,合計是4935元。

台灣之星則向法院提供楊男的使用數據,指出楊男於110年1月間偵測到2支門號的上網傳輸量分別達到1851GB、1742GB,依據主管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統計,單一用戶於110年1月之平均使用數據量約為29GB,其他電信業者用戶於110年1月之平均使用數據量為12GB到28GB間,楊男申辦門號的網路傳輸量是一般用戶平均的60倍之多,有大量傳輸情事,使用網路頻寬已達不合常理使用程度。

台中地院法官審理後,認為門號申辦合約內容確有載明「立同意書人同意於使用門號期間,此門號係作為正常合法通信使用,不得為任何違法、異常撥打、大量傳輸、不合常理使用、不當商業行為,或其他權利濫用行為;台灣之星有權限制、暫停通信或降網路使用優先順序,必要時得逕行終止服務契約。」並列舉包括長時間上網、作為伺服器設備、長時間使用影音串流服務、不合理熱點分享等行為。

台中地院法官認為,由此可知楊男已承諾使用門號期間不得有大量傳輸、不合常理之使用行為;且台灣之星調速是為確保各用戶皆可公平分配到合理的網路頻寬,並未違反兩造間合約,因此駁回楊男訴求,判處台灣之星免賠。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