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24)日通過內政部擬具的「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這次共修正27條,是消防法公布36年來最大幅度調整,未來修法通過後,營業場所違反消防安全將直接開罰,同時要求危險物品場所應增設安全技術人員,若發生石油煉製災害,課予業者主動通報責任,此外,也全面檢視提高違規罰責,以強化消防公權力行使,保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行政院長蘇貞昌裁示,消防工作與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息息相關,這次修法除了汲取重大火災教訓,強化場所自主救災能力外,更健全公共危險物品、可燃性高壓氣體等場所的安全管理制度;另外,對於違反消防安全設備設置維護或防火管理規定者,也提高罰責,以提升公共安全。

內政部表示,為因應時空環境變遷、建築物使用形態越趨複雜,以及近期重大火災案例,針對消防法相關條文進行全盤檢視與檢討,該修正草案計有下列4大重點:

強化消防安全管理 營業場所違規可直接開罰30萬

以往營業場所消防安全設備等有故障或缺失,會先給予限期改善,未改善再予處罰,為強化營業場所負責人維護消防安全設備之責任,這次修法後,不會再給予限期改善,只要檢查發現缺失就直接開罰,且罰鍰額度從原本6千至5萬元,提高到2萬至30萬元。

這次修法也同步新增消防人員在第一線查核施工中的消防防護計畫時,如有發生火災導致重大損害之虞,得勒令管理權人停工,防護計畫如未經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不得擅自復工。

另外,考量高層建築物或地下建築物消防安全風險程度較高,規範要求此類建築應置防災中心服勤人員,其服勤人員應先經過專業機構訓練合格,並定期複訓,以確保災害發生初期,能有足夠自主應變能力。

健全危險物品場所管理 增設安全技術人員

為加強危險物品場所管理,這次修法增訂液化石油氣容器零售業者,需設置安全技術人員,執行供氣安全檢查,並明定其須經專業訓練合格,及定期複訓。

此外,也將現行公共危險物品場所的保安監督人規定,提升至法律位階,並增訂管理權人應遴用保安檢查員,執行場所構造、設備維護及自主檢查等事項,以強化場所自主防災。

掌握救災資訊 提升救災效能

這次修法也規定消防機關得向電信事業查詢或調取待救者通信紀錄,及其個人相關資訊的權限,以利執行人命救助或緊急救護任務。此外,也規範石油煉製業等業者,若發生災變,管理權人應立即依規定通報,克盡災害通報責任,以提升救災效能。

全面檢視提高罰責 以強化消防公權力行使

內政部指出,因應時代變遷,全面審視並提高消防法罰責額度,包括:謊報火警、營業場所消防設備或防火管理不符規定、危險物品場所違反規定或規避妨礙消防檢查及火災調查等,其最高罰鍰額度至少提升3倍,最高提升至10倍,以強化消防公權力行使,維護公共安全。

內政部強調,這次修法幅度較大,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希望能儘速完成修法,確保公共安全及民眾生命財產權益。

「消防法」修正草案全面檢視提升罰責,強化消防公權力行使。   圖:內政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