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板橋區一名17歲男高中生和同學在公有籃球場打球,因「背後傳球」導致球從沒有設置圍籬的空隙滾到路面,害女騎士倒地受傷;新北地院以「不正常傳球方式」為由,判高中生需得賠付新台幣84萬元。對此,國民黨立委葉毓蘭今天(21日)在臉書質疑「判決可笑」,並稱「場所主人不必負責開我眼界」。

案件發生在2019年4月29日晚間,案件主角17歲高中生和另外兩名同學,相約到板橋區公有籃球場打球,過程中「炫技」背後傳球,不料隊友沒有接好,籃球滾到馬路上,害女騎士摔車,造成左肩關節脫位、肋骨斷裂、右手掌骨折、全身多處擦挫傷,長達5個半月不能工作,長達70天生活無法自理,需請看護協助照料。女騎士因此提告過失傷害,並向板橋區公所提出連帶求償123萬多元。

新北地院審理後,以高中生「不正常傳球方式」為由,判高中生賠84萬;而負責管理公園的板橋區公所則沒有任何責任,免罰!對此,葉毓蘭批評,司法之所以失去人民信任,就是我們在新聞媒體上可以看到這種令人哭笑不得、不食人間煙火的判決,不論法官出發點為何,這種言論若出現在判決書上,只會讓人逐漸對司法失去信心。葉毓蘭認為,不管以正不正常方式傳球拋球,任何球類運動都會有球具或裝備不慎漏接、失傳的情形發生,而一個正常規範的球場,都應該要有圍欄確保不會有類似情況發生。

葉毓蘭強調,高中生更是明顯不具有償還84萬鉅款能力,對於新北地院的判決,葉直言批評「只能說相當可笑」;而負責管理公園的板橋區公所沒有風險管理意識,卻被認定「不必負責」,葉毓蘭更大嘆「開我眼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