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10)日通過「建築法」第77條之1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內政部表示,為強化既有建築物耐震安全,這次修法新增原有合法建築物「構造」安全不符現行規定,經評估檢查應改善者,將強制要求改善及補強,屆期未改善者,可處6萬至30萬元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行政院長蘇貞昌聽完報告後裁示,鑑於國內老舊建物數量不斷升高,建物耐震情形亟待加強,為回應各界對居住安全的期待,加強建築物之構造安全,這次修法有其急迫與必要性。 

內政部表示,依據「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凡88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建照的特定用途建築物,如旅館、醫院、百貨公司、學校、商場、量販店等,樓地板面積累計達1,000平方公尺以上且單一所有權者,均強制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及申報。 

不過,現行「建築法」第77條之1,僅規範供公眾使用等合法建築物的「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不符現行規定者,政府可視情形令其改善或改變其他用途,卻未對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不合格者,加以規範。因此,這次修法新增「構造」安全部分,強制構造安全不符現行規定,應予以改善。 

內政部指出,未來將加強與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協調,期能早日完成修法作業,以守護國人生命財產安全及居住品質。

行政院會今(10)日通過「建築法」第77條之1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圖:內政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