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高雄重大酒駕事故頻傳,酒駕加重刑責的討論才再次受到重視,並聚焦討論「沒入車輛」,而早在今年5月就提案修法沒入車輛,當時卻被綠委抨擊只是即興式修法的國民黨立委江啟臣今(30)日接受電台專訪期間,感嘆現行法規,飆車致死可以判無期徒刑,酒駕最高卻只有10年,台灣的修法就是「不見棺材不掉淚」。
江啟臣指出,針對酒駕要沒收車輛,他在今年5月就提出,當時被(綠委)批評是即興式修法、蹭聲量,讓他滿難過的;因為酒駕這件事,他從2012年當立委時就開始關心,當初他也是第一個在立法院質詢時呼籲,應該跟國際學習加裝「酒精鎖」,但很遺憾,他的建議全都沒有被採納。
江啟臣接著感嘆,他覺得台灣的修法,他在立法院10年常遇到一種狀況「不見棺材不掉淚」,但見了棺材後,若引起社會關注,立法院可能會以逕付二讀方式馬上處理。
江啟臣表示,當時有幾位綠營立委認為,沒入車輛這中間涉及到車輛的所有權問題、其它刑法等相關問題,但他之所以提案是看到幾個狀況,被抓到酒駕的人,為什麼可以24小時候就被放出來,又繼續開車?所以他當初修法提案是重視在《刑法》條文中提高刑度,若酒駕致人於死,讓法官的裁量權可以最高判到死刑。
江啟臣進一步指出,原本的《刑法》185條關於酒駕的部分,最重也只能處10年以下(3年至10年),而且以實際案例來說,從2016年到2018年,酒駕有被判刑3年以上的不到100人,可是從2017年到2021年10月,這5年因酒駕被撞死多達1492人,也就是超過1000個家庭受到傷害,且這也是被撞死,受傷人物更達5萬6728人,這不嚴重嗎?
江啟臣表示,過去這幾年,酒駕致人於死的,判刑平均才31.5個月,還不到3年,撞死一個人刑期才2年半,這有沒有嚇阻作用?「你知道我們刑法規定,飆車最高可以到無期徒刑(若致人於死者,可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路上飆車的公共危險罪而已喔。」
江啟臣表示,美國有34州有酒駕沒入車輛的規定,而沒收可以永久或暫時沒入,所以這在法令上可以去做配套,什麼情況只是暫時沒入、什麼樣的情況永久沒入或直接收歸國有,如果規範到《道交條例》就是沒入,是有解除條件的,規定在《刑法》上就是沒收,而他提出的修法方式,就是放在《道交條例》是有一個彈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