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9日電)潤寅集團負責人楊文虎、楊妻王音之等人涉詐貸超過新台幣400億元,二審的高院判處楊文虎有期徒刑25年、王音之27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楊文虎夫婦與檢察官的上訴,全案定讞。

此外,楊文虎夫婦的女兒楊宇晨犯湮滅隱匿刑事證據、洗錢等罪,二審判刑2年2月,併科罰金100萬元。檢察官針對二審認定楊宇晨部分洗錢犯行無罪上訴,今天遭最高法院駁回,楊宇晨判刑2年2月定讞。

全案緣於,楊文虎、王音之等人涉嫌自民國99年8月起向9家銀行詐貸386億餘元,台北地檢署109年1月間依違反銀行法等罪起訴;北檢另查出楊文虎夫婦等人自97年6月起另詐貸86億餘元,109年5月追加起訴楊文虎等15人及潤寅等5家公司。

楊文虎、王音之在偵查期間潛逃美國,去年陸續被調查局押解返台;一審的台北地院審理期間,因被告、辯護人、告訴代理人等達142人,罕見動用大禮堂做為審案法庭。

一審認定,楊文虎、王音之等人指示員工偽造不實買賣合約書、商業發票等文件,向台企、星展、王道、元大、合庫、第一、兆豐、土地、華南、玉山、中信、上海等12家銀行申辦貸款,詐得款項470億964萬2849元。

一審依銀行法特別詐欺、洗錢防制法等罪,判處楊文虎應執行有期徒刑26年,併科罰金6億元;王音之有期徒刑28年,併科罰金6億5000萬元;楊宇晨3年4月徒刑,楊宇晨的王姓男友被控協助洗錢,獲判無罪。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考量楊文虎夫婦將2661萬元分別匯給在美的兒子、律師等人及物流公司,不構成洗錢罪,改判楊文虎25年,併科罰金6億元;王音之27年,併科罰金6億5000萬元。

二審指出,楊宇晨被控洗錢,其中有一部分無法證明是犯罪所得,因此,量處較一審低的刑度,改判2年2月,併科罰金100萬元;楊宇晨的王姓男友被控洗錢罪,二審仍判無罪。

此外,涉嫌協助楊文虎夫婦湮滅隱匿證據、洗錢的律師黃呈熹,二審被判刑1年10月,併科罰金60萬元;水果行老闆蕭炯桂協助湮滅證據、洗錢,各判刑10月、6月,併科罰金30萬元。

案經楊文虎夫婦、檢察官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已詳細說明認定犯罪事實的理由,證據取捨、事實認定、量刑均無違法,被告與檢察官的上訴均無理由,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戴光育)110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