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立委黃國昌今(6)日在臉書指出遇家暴危險時,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向法院聲請保護令,在規範上透過保護令禁止加害人與被害人接觸,使家暴被害人免於暴力、威脅的恐懼,值得更進一步關切的是,取得保護令後,產生保護的「實效性」。

針對司法院所公佈「違反保護令罪」的判決中,大多數案件處「拘役」多過於「徒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類型僅處拘役20至40天的量刑,如果易科罰金僅需新台幣2萬元至4萬元,黃國昌更提供同在中研院進行實證研究的林常青教授考證了2015-2019年間,我國地方法院在976個案件(限於單一被告、單一罪名)中,針對「違反保護令罪」的量刑,刑度有逐年下降趨勢,在合計拘役案件與徒刑案件之後,對初犯被告:平均刑度為1.46月,折合罰金約新台幣4萬4千元,對累犯被告:平均刑度為2.32月,折合罰金約新台幣7萬元,黃國昌也就此質疑「如此量刑是否足以抑制加害人違反保護令?當預防威嚇的效果降低,該如何保護被害人免於二次傷害?,並表示這些問題值得權責機關正式檢討」。

依衛福部統計資料,家暴事件通報數由2015-2018年間的平均每年13萬餘件,上升至2019年的16萬件,2020年再上升至17萬8710件,上升幅度明顯之趨勢,並非單一個案,不僅讓人憂心;而黃國昌認為,更值得正視的是如何抑制、減少家庭暴力的發生,需要全方位地觀照目前社會安全網存在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