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東縣卑南族田姓男子於2019年被警方查獲持有霰彈長槍並自製彈藥,檢方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名起訴,田男聲稱自己是原住民,槍械是用來狩獵。台東地方法院法官審理時指出沒有田男使用槍彈犯法的直接證據,判他無罪,但此案可上訴。

田男表示,「我是原住民,我有打獵的習慣。獵槍是我的生活工具,不是我的犯罪工具,我不會拿獵槍去犯罪」。他說2018年的大獵祭,曾拿著槍彈打獵,大顆的霰彈打山豬,小顆的打飛鼠。他父親及爺爺都教過如何製槍,也提出出狩獵山豬及部落祭典狩獵比賽獲獎照片佐證。田男伯父指出,卑南族有傳承狩獵文化,通常是父傳子,在大獵祭典中有看到他對空鳴槍。

律師指出,原住民本於傳統慣習自行製造持有獵槍,都符合槍砲條例自製獵槍除罪化定義;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強調,不該以是否自製獵槍為違法認定標準,應該以原住民身分為認定標準。

法官認為,田男使用的獵槍威力小且攜帶不便,檢警沒有證據足以證明田在祭典外製造或使用此長槍,自製獵槍彈藥從事狩獵目的,屬於生活工具,不適用槍砲條例,認定無罪。

原住民因持有獵槍而遭受審理的案件眾多,2013年8月王光祿因為持有土造長槍,上山狩獵長鬃山羊和山羌,被檢方判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野生動物保育法》判3年6個月有期徒刑。此案爭議多年,今年5月大法官宣布解釋僅有部分違憲,而總統於5月20日依據憲法及赦免法予以特赦,免除其刑之執行。



台東原住民持長槍被起訴,法官判無罪。(示意圖)   圖:擷自國民法官宣傳片影片(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