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29)天通過「陸海空軍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要嚴懲軍人觸犯共諜罪,增訂現役軍人洩漏或交付軍事機密給外國政府、人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或其派遣之人,處最高12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涉及絕對機密者,加重其刑至1/2,亦即現役軍人洩露軍事機密給中國人民,最高可處18年徒刑。
國防部強調,軍事機密與國家安全及軍事利益息息相關,屬於絕對機密者更攸關軍事作戰之成敗,為完善軍事機密之維護,以及因應現時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對我國家安全及軍事利益之威脅與日劇增,參考109年1月15日制定公布之反滲透法、108年5月10日修正公布之國家機密保護法,提案修正陸海空軍刑法部分條文,相應增加犯罪態樣並加重處罰,以有效確保國家安全及軍事利益。
現行「陸海空軍刑法」規定,現役軍人若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軍事上應秘密的文書、圖畫、消息、電磁紀錄或物品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戰時犯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政院今天通過修法增訂,現役軍人洩漏或交付軍事機密於外國政府、人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或其派遣之人,將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犯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外,現役軍人洩漏或交付軍事機密給敵人或其派遣之人,原本是處死刑或無期徒刑,這次修法將平時與戰時做出區隔,平時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戰時犯者才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至於所謂的「敵人」,陸海空軍刑法現行規定為與中華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的國家或團體。政院這次修法因應反滲透法有關「境外敵對勢力」的定義,增列與中華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的「政治實體」。
根據政院通過的修法,也將尚未被核定為軍事機密,但正在報請流程中的軍事機密也納入規範。該草案新增第20條之1,現役軍人洩漏或交付依法令報請核定為軍事機密,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犯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將正在依法報請核定為軍事機密者洩漏或交付給外國政府、人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或其派遣之人,將處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戰時犯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修法也明定,刺探或收集正依法報請核定的軍事機密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犯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是替外國政府、人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或其派遣之人刺探或收集,將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犯則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刺探或收集屬絕對機密或其擬訂等級屬絕對機密者,皆加重其刑至1/2。
行政院長蘇貞昌裁示,這次修法主要是加強軍事機密之維護,以確保國家安全及軍事利益。請國防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早日完成修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