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就監察院對前高雄市新聞局長、前總統府發言人丁允恭有辱官箴案於今年3月24日宣判:「丁允恭撤職並停止任用貳年」,原提案監委紀惠容今(21)天對此表示,懲戒法院僅就行為不檢予以懲戒,卻未認定性騷擾成立,甚表遺憾,並已於上週五提出上訴

紀惠容提出上訴的理由如下:

一、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所稱的性騷擾,具有以下重要要件:1.違反其意願、2.行為與性或性有關、3.行為不受歡迎、4.行為不具合理性。懲戒法院原判決既已認定丁允恭就其任職新聞局長期間,故意於106年2月27日(Y女已北上與其分手)上傳合照,讓Y女被傳為小三,造成其後續工作困擾與處於敵意環境等事實。懲戒法院卻未考量Y女遭冒犯的敵意,僅以單一照片穿著整齊,認為難以認定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等意涵,而判定丁允恭無性騷擾,不但難以服人,且有公務員懲戒法第66條第2項「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之上訴事由。

二、懲戒法院原判決載明:「丁允恭於『臉書』所張貼之合照,顯示丁允恭與Y女均衣著整齊,面對鏡頭,Y女頭靠在丁允恭肩上,另有一不詳男子背對鏡頭坐在附近,依現代人一般生活經驗與社會通念合理觀察,該張照片僅足認為其二人有親密之男女朋友關係,尚難認為含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等意涵,丁允恭率將該照片貼出,縱然Y女因而擔心另拍之私密照曝光而要求刪除或產生後續工作困擾,祇能認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公務員應謹慎之規定,究難認係性騷擾。」既然,懲戒法院認定親密關係,而親密關係即涉及含有「性」或「性別」有關行為之意涵,卻又辯稱難認性騷擾,懲戒法院的判決前後說詞矛盾,有公務員懲戒法第66條第2項「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之上訴事由。

三、原判決所稱「性」之意涵,並非等同刑法妨害性自主等罪章相關罪名所稱之性意涵,且與監院主張丁允恭成立性騷法第2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敵意環境性騷擾」,係指「丁允恭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致影響他人的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並不相同。

四、原判決從未詢問過被害人Y女是否感到損害人格尊嚴、心生畏怖或感到敵意,自有公務員懲戒法第66條第2項「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之上訴事由。

五、原判決漏未審酌Y女已於106年2、3月間多次以LINE或電話向丁允恭表示關係到此為止,拒絕追求,並非不知Y女主觀感受不佳或有拒絕之意,卻仍在婚後罔顧Y女之意願及主觀感受,仍連續表達個人情慾意念之追求,也因此Y女新男友A男曾向當時的丁妻投訴丁允恭騷擾Y女之事實,並經丁允恭證實,自有性騷擾防治法之適用,原判決適用法規顯有不當。

六、丁允恭身為首長,縱處未婚之單身狀態,同時與數名女子交往,在與前妻訂婚、結婚後,仍同時與數名女子交往,甚至過度追求,欲挽回Y女,上述仍屬放蕩行為,行為不檢點的事證明確,致嚴重損害政府信譽,為維護公務紀律,自有予以懲戒之必要。而原判決載明:「丁允恭與嚴女結婚以前,係處於未婚之單身狀態,縱同時與數名女子來往,尚難認係放蕩行為。」具公務員懲戒法第66條第2項「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之上訴事由。

紀惠容表示,該案屬於親密關係暴力,由以下事證可知:(1)丁允恭對Y女權控的開始,係由其在辦公室、辦公桌上、職務宿舍展開、上班時間發生性行為,丁允恭係用其新聞局長的權控在操弄Y女工作和生活。(2)丁允恭在性行為中拍攝Y女影片及照片,作為事後恐嚇,凸顯丁允恭之親密關係暴力是具體明顯。(3)丁允恭意圖散布Y女私密影像,經懲戒法院認定其106年2月27日在臉書上傳其與Y女兩人合照,雖隨即下架,但已有相關媒體截圖報導,致媒體界知悉丁與Y女交往情事,也因此造成Y女後續工作困擾。

紀惠容認為,該案的問題並不在於情慾,而在於違反Y女意願、傷害隱私和權力壓迫。該案件是未經同意的曝光,造成痛苦的並不是性本身,而是不平等的性別權力,以及這個不平等所促成的,對女性之暴力。且實務上,男女朋友、夫妻等親密關係,仍存有性侵害性騷擾案件(性脅迫)之判決存在。

紀惠容認為,每個人都應該受到尊重,任何人都沒有權利侵犯他人,仍將持續負起維護婦女權益的憲法職責,積極落實婦女人身安全的權益保護。此上訴將再補上專家學者的法理論述意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