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前中研院翁啟惠認為司法已經還他清白,且也向監院訴願,但先前的財產申報不實遭彈劾處分依然仍在,監察院10日通過蔡崇義等3人調查報告指出,依據訴願法規定,訴願之決定確定後,就其事件,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監院108年3月28日及109年2月27日訴願決定已經撤銷翁啟惠之裁罰,有關財產申報之行政職權自應遵守訴願決定。
中央研究院前院長翁啟惠於110年1月14日、110年1月26日向監察院提出陳訴,認為司法程序已經證明陳訴人的清白,但彈劾仍然存在,傷害其名譽;監察院訴願審議委員會已經認定陳訴人並無財產申報不實,監察院未正確函復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現改制為懲戒法院),使其再審程序受到不公平的對待。
監察委員蔡崇義、王幼玲、趙永清調查報告指出,106年監院依當時取得之事證加以彈劾,並無錯誤,但依據訴願法第95條規定,訴願之決定確定後,就其事件,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監院108年3月28日及109年2月27日訴願決定已經撤銷翁啟惠之裁罰,有關財產申報之行政職權自應遵守訴願決定。
但108年5月24日及109年5月22日監院就被懲戒人翁啟惠聲請再審之理由所表示之核閱意見,仍以被撤銷之處分,認翁啟惠擁有浩鼎公司529張股票未依法申報及擔任中央研究院院長未揭露可能發生利益衝突情事等,須負行政疏失責任,故以翁啟惠再審之訴顯無理由,應予駁回函復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與訴願之決定有違。
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於110年3月10日審查通過調查報告,此報告彙整彈劾翁啟惠之後,監院訴願審議委員會和廉政委員會的決議再行釐清說明,並回復當事人。
監察院調查報告說明如下:
一、台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判決,法院釐清技轉流程、財務流向及中央研究院院長沒有介入技轉之職權,也從未干涉技轉,判決翁啟惠無罪。
二、中央研究院前院長翁啟惠未依法據實申報財產部分,監院108年3月28日及109年2月27日訴願決定,已經審認陳訴人不具有隱匿而為不實申報之故意,撤銷翁啟惠之裁罰。
三、翁啟惠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相關規定部分,監院廉政委員會108年2月20日、109年3月18日之決議,已經認為查無具體事證堪認被調查人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
四、公務員違法失職者,彈劾後應送請懲戒法院審議後,事後若有情事變更發現新事證,被彈劾人就發現之新事證得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向懲戒法院提起救濟,以保障其權益。
五、依據陳訴人之電子郵件、系爭浩鼎股票是以翁啟惠子女投資之角度、由家庭信託基金支出購買股票、美國與我國之法令尚有不同等情,翁啟惠意欲將名下財產贈與給子女並非借名登記,非無理由。
六、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8年4月3日106年度澄字第3498號判決,就翁啟惠以鄭秀珍名義所擁有之529張浩鼎公司股票未依法據實申報,及未揭露可能發生利益衝突之情事部分判決申誡,但監院訴願審議委員會已認定翁啟惠子女翁郁琇名義之股票部分,乃以其家庭基金購買而贈與子女,翁啟惠未予申報,應無違失。
三位調查委員表示,每一個議題有多個面向,衡諸翁啟惠的案件在監察院雖有三個相關的調查報告,但每個調查報告所涉重點各不相同。此在監察院的調查案件中多有前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