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萊豬開放進口,行政院日前宣布,各縣市政府以地方自治條例制定的萊劑零檢出規定無效,甚至一度稱公務員若執行查緝,恐送懲戒,直到引起輿論爭議,才緩頰稱「不會為難公務員」。對此,國民黨立委李貴敏質疑,自治條例有無牴觸憲法,得聲請司法院解釋,哪是行政院機關自己說了算。

李貴敏表示,各縣市政府「萊劑零檢出」的地方自治規定,雖然行政院宣布違憲無效,更一度稱公務員若執行查緝,恐送懲戒。但行政機關哪有資格認定自治條例是否牴觸憲法、法律等規定?《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5項才明定,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

李貴敏進一步指出,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38號亦曾認定,地方機關是可以訂定較諸中央機關嚴格的規範。且連中央政府機關,例如內政部在函釋亦稱,「地方自治團體得就地方自治事項,得制定較中央法規更為嚴格之自治條例」。

李貴敏主張,各縣市地方政府基於因地制宜的政策考量,並為有效達成維護地方人民的身體健康,於地方自治條例規定轄內豬肉不得檢出萊劑,顯屬維護公益的必要手段且符合大法官釋憲解釋意旨。如此,地方政府的公務員依據地方自治規範執行法令,又怎麽會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而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李貴敏因此批評,中央部會還真是霸道,基層公務員受地方政府之命依法查緝,何其無辜,中央卻連恫嚇手段都上場,不過是想製造寒蟬效應,讓地方政府官員心生恐懼而放棄維護民眾食安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