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作出釋字第796號解釋,宣告撤銷假釋規定部分違憲法務部隨即主動陸續審查1172案,於昨天全數審查完畢,累計共撤銷109名受刑人的「撤銷假釋處分」並主動釋放。

司法院大法官11月6日作出釋字第796號解釋,刑法規定假釋中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不分假釋人是否受緩刑或6月以下徒刑均撤銷假釋,此範圍內抵觸憲法比例等原則,即日起失效。

大法官並指出,刑法第78條第1項規定修正前,相關機關就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緩刑或6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者,應依本解釋意旨,個案審酌是否撤銷假釋。

法務部表示,大法官解釋出爐後,部長蔡清祥即指示超前部署,清查出共有1134名在監受刑人,符合大法官解釋所指的「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緩刑或6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要件。

法務部陸續召開11次審查會議,於昨天全數審查完畢,1134名回籠受刑人中,累計共撤銷109人的「撤銷假釋處分」並主動陸續釋放;另有部分受刑人的「撤銷假釋」雖經法務部撤銷,但因有他案要執行而未出監。

此外,檢察機關在釋憲後原已準備撤銷假釋,但未完成程序的案件共有38案,法務部一併審查後,決定其中17人的假釋不予撤銷,以落實釋憲意旨,貫徹人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