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17)日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包括修正累犯得不加重的規定,同時也配合大法官今年5月29日作出釋字第791號解釋,刪除《通姦罪》,後續將送請司法院會銜後,即函送立法院審議,完成相關的法制作業,修正累犯規定過苛的情形,以及保障性自主權。

針對大法官釋字第791號宣告《通姦罪》因違反比例原則等理由違憲一事,法務部擬具《刑法》第239條、第245條修正草案,刪除《通姦罪》及其告訴乃論等規定,以符合司法院的解釋意旨。

至於累犯的部分,根據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認為《刑法》第47條規定累犯「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不僅不符《刑法》第59條所訂定的要件,而有過苛的情形,也牴觸憲法比例原則規定,應予修正。因此,法務部修正《刑法》第47條的加重要件,且為符合「一事不再理原則」,刪除《刑法》第48條。

法務部檢察司長林錦村進一步指出,有關修正加重要件的規定,為宣示你再犯罪,因該加重處罰的原則,所以修正規定是原則上要加重法定刑至2分之1,為調和累犯處罰過苛,並鼓勵自新,另規定有兩種情形不加重,第一種是累犯者再犯的罪是屬於「不得易科罰金或不得社會勞動」,且有過苛的情形,就得以不加重;第二種則屬於刑法第61條竊盜、侵占、詐欺等各款罪行,如果過苛就可以不加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