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解嚴了嗎?表面上是解嚴33年,但實際上台灣依舊是個警察國家。
這國家的警察與戒嚴時代的「條子」一樣,似乎什麼事都能管,但又什麼都不管。至於要管不管的標準又不依法治,全賴人治。某些警察法治觀念的「奇特」,甚至到了匪夷所思的境界。
喧鬧多日的台北市青山宮165周年遶境,今年並不意外,又出現打群架或攜帶刀械遭逮,11月6日甚至還有2名旁觀少年遭擄走毆打的新聞。
當然,比起打架圍毆,2018年青山宮遶境時,還有2名男子遭開槍,另有2名男子被砍傷;40歲魏姓男子右鼠蹊中彈,送醫急救20天後仍不治,今年還算相對和諧。
除了鬥毆槍擊,遶境者不願遵守防疫規定,在群眾中很多不帶戴口罩。尤其是年初時為了槓中央,無論任何場合,尤其見蔡英文時,都全程戴口罩的柯文哲;這次來到青山宮,扶轎時不戴,上香時還故意拿下,似乎成了「蔡戴我就不戴,蔡不戴時我就戴」的鬥氣表態。
不過遶境最引發民怨的,應該還是隨意燃放鞭炮與高空煙火。不僅造成火燒厝,危害社區安全,深夜發出的噪音,更嚴重影響安寧。北市消防局指出,4日跟5日這兩天,就有123件投訴抗議噪音案件,但只告發5件。
是樓下拍的還是樓上做的「妨害風化」?
樓下放炮的不管,卻只管樓上打炮,警方的關注點與民眾顯然有落差。2020年12月7日《新頭殼》報導〈青山宮遶境香客圍觀活春宮 搶拍飯店窗台「意外插曲」警將法辦當事人〉:
「台北市青山宮迎神遶境活動最後一天發生『意外插曲』,……6日晚間,青山宮遶境途中,民眾行經艋舺大道的一間飯店前,繞境隊伍前進速度突然變得很緩慢。
原來是繞境民眾都往飯店樓上觀看正在飯店窗台上演的『活春宮』,並興奮大聲吶喊,繞境們民眾將近百人都持手機對著飯店錄影,並將錄影畫面PO在臉書,短短時間已經有多人在網上散布分享。……雖然事後已經刪文,但轄區萬華分局強調,這對男女及PO網民眾都已經觸法。
警方指出,這對男女妨害風化已經觸法,會事後調查這對男女身分並依法辦理,至於民眾錄影PO網,也觸犯散播猥褻,如網路稽查發現,會依法辦理妨害風化罪將散布者依法送辦。……」
類似「四腳獸」的剪影犯法了嗎?
這次的青山宮遶境,深夜噪音誇張到連對岸新北市都有鄉民被驚醒。依〈噪音管制法〉第4條:「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安寧之聲音者,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令處理之。」
另外〈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但依台市府環保局規定,晚間10時至翌日清晨8時禁放高空煙火,宮廟活動卻可例外,所以鄉民們打爆1999投訴也沒用。因此這次無法有效取締遶境噪音,減輕民怨,確實不能完全歸咎於警方。
然而警方對宮廟遶境的噪音,顯得束手無策;另一方面對於遶境期間,信徒看到飯店高樓層兩名男女類似「四腳獸」的剪影,就急著說要以妨害風化罪名調查這對男女,顯然是「無法只有天」。
從樓下對準高樓拍照,最多只能拍到剪影,根本不可能拍到須打馬賽克的「重點」。萬一警方傳喚的不是他們宣稱的「這對男女」,而是短髮男與長髮男,或是短髮男與長髮矽膠娃娃,甚至根本就是短髮女與長髮女。甚至兩人到案後堅持他們只是在做「雙人瑜珈」,並無接觸性行為,請問「妨礙風化」這罪名還能成立嗎?
旅社房間裡會「妨礙風化」嗎?
警察用「妨礙風化」罪名,移送飯店房間裡的男歡女愛,結果卻被檢方打臉的案例,53年前轟動全球,北投3147美玲姊姊的按圖索「妓」事件,就已經預告了結果。
1967年12月22日,《時代雜誌》(TIME)刊登了一篇介紹駐越美軍有5天海外「特別假」的報導【Five-Day Bonanza】(5天幸運之旅),其中一張2名北投妓女與來台度假的越南美軍,在文士樂旅社房間裡共洗鴛鴦浴的彩色照片(那年代報章雜誌裡的彩色照片還很少見),讓老蔣覺得出了「洋」相,大怒而禁了這一期的雜誌進口。
1960年代後期,全台人民都知道,國民黨必須將台灣建設成越戰美軍的「射精天堂」,這些大量美軍來台買春所支付的美金,才足以取代1965年起終止累計已將近15億的美國經援,就是要用美軍「精」援來取代美國經援。
但現在老蔣震怒了,警方又無法追究攝影記者、雜誌相關從業人員,甚至男主角,因為他們全都是老美,國民黨一個也得罪不起。
陽明山警察所長馮載光,只好移送那個倒楣的女侍應生,北投「3147」應召戶裡的美玲姊姊。要先說明一下什麼是「3147」?
當時士林北投屬於陽明山管理局轄區,與台北市的電話不相通。士林的局碼是88,北投則是89,所有北投的應召站、機車店、餐廳、美容院等,都用電話89之後的後四碼當店名,我們北投人都直接稱這家叫「3147」。
因此北投3147美玲姊姊,既然是合法領牌照的女侍應生,陪客人洗澡是理所當然。但警方認定旅社是公共場所,所以她在公共場所內陪浴,構成了「公然」為猥褻行為罪而移送該案。
然而刑法上所謂的「公然」,是指在事實上足使人共見共聞的狀態。最高法法院的18上338號判例就指出:「所謂公然,乃指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而言。」
司法院的院2033號解釋令也指出:「刑法分則中公然之意義,只以不特定或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狀況為已足。」依上述解釋及判例,「公然」是指在公共的場所,也就是公眾可出入的處所,所以在戲院演脫衣舞就是「公然」為猥褻行為罪。
旅社雖在廣義解釋可視為公共場所,但旅社內的房間出租給旅客後,他住在房裡就和住在自己的家裡一樣,在法律所許可的範圍之內,他該有絕對的自由,不能視為法律上所稱之公共場所。
否則縱使是夫婦,也不能在旅社房間裡穿著內衣褲睡在一起,如果還有更親密的舉動,依警方的移送理由,豈不也觸犯了「公然為猥褻之行為」罪?
況且女侍應生在北投旅社內陪宿,是陽明山警察所自己發給她們執照,准許她們「犯罪」的,陽明山警察所長馮載光是否也該移送自己?
1968年1月18日上午10時,台北地檢處傳訊了美玲姊姊出庭,她本名余×卿,台北縣人,住中和市永和路×號,當時21歲,由羅一宇檢察官開秘密偵查庭承辦。
當天地檢處前有上千人圍觀,有同情她的粉絲,希望一睹這位被國民黨迫害的名妓風采;也有自認愛國的衛道者,要一吐所謂「中國女人陪美國大兵洗澡」的民族怒氣,因此雙方人馬互相叫陣。直到1月29日,羅一宇檢察官予以不起訴處分。在不起訴處分書內他指出:
「余×卿是在旅社套房的浴室內陪浴,並非為眾人所共見共聞之公共場所,所以不構成公然為猥褻行為之罪,而余×卿陪浴被拍成照片刊登於時代雜誌上,事前並不知情,因此應予以不起訴處分。」
53年前陽明山派出所的警察,因為老蔣震怒,卻又不敢得罪美國人,只好移送我們可憐的北投3174美玲姊姊,結果又被檢察官打臉。
現在是民主時代,萬華分局不管樓下放炮,只管樓上打炮,應該不用等日後檢察官來打臉,現在鄉民們就可以準備吐槽了吧?
1967年12月22日《時代雜誌》(TIME)刊登了這張2名北投女侍應生與來台度假的越南美軍,在文士樂旅社房間裡共洗鴛鴦浴的彩色照片,害得正面入鏡的女侍應生被警方移送。 圖:文史工作者楊燁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