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減少水體氨氮總量,台南市明年1月1日起特定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業者將新增氨氮管制項目,台南市政府環保局表示,氨氮排放超標者,將依《水污染防治法》處以6萬元以上2千萬元以下罰鍰。

台南市環保局針對環保署增訂之放流水氨氮排放管制新標準所適用之對象,共列管270家特定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業者,含括金屬表面處理業、電鍍業、製革業、廢棄物掩埋場、發電廠等5種事業及其他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流量大於250立方公尺/日)。

環保局長謝世傑說明,氨氮含量過多會造成水體中溶解氧濃度降低,導致水體發黑發臭,另水體優養化,藻類會大量繁殖,阻塞水路、其腐敗藻類亦消耗水中大量溶氧,對水中動植物造成不良的影響。

環保局指出,今年已陸續檢測159家業者氨氮排放,9成都能符合新制標準。市長黃偉哲表示,河川是重要的自然資源,發展經濟的同時也兼顧環保,才能創造多贏,永續發展。

為輔導業者改善,環保局已於10月7日舉辦2場氨氮加嚴法規說明會,提醒業者放流水超標面臨的裁罰,以及提供可行的改善設備與執行等相關資訊,呼籲業者務必遵守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