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榮大學外籍女大生命案,涉案的梁嫌經橋頭地檢署聲押,法院裁定羈押。由於梁男已坦承犯罪,法官認為無勾串、滅證之虞,因此不予以禁止接見通信。

橋頭地檢署聲請羈押梁嫌,經橋頭地方法院法官訊問後,認為被告涉嫌刑法第226條之1前段、第221條前段強制性交故意殺害被害人、同法第332條第1項、第328條第1項強盜故意殺人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及反覆實施強制性交犯罪之虞,認有羈押必要。

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予以羈押。另因梁嫌坦承犯罪,法官認為被告無勾串、滅證之虞,不予以禁止接見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