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長蘇貞昌今(29)天在院會中明確宣示,對於中國採砂船違法越界盜採海砂將修法絶對嚴辦,「船拍賣、人法辦」。針對在我國海域未經許可採取土石行為者,將修法加重處罰(提高到1年以上、7年以下,得併科8千萬元以下罰金),並增訂供犯罪用之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經判決沒收確定,得視需要加以拍賣或變賣,或專案報准妥速處置没收物之規定。

蘇貞昌說,有鑑於近年來迭有中國抽砂船於我國海域非法盜採土石,破壞台灣海洋環境與自然生態,侵蝕海洋國土,日前在馬祖海域更變本加厲,數量多到幾近圍島,海巡艦艇光今年迄今,驅離中國抽砂船就已達近4千艘次。

因此,行政院通過經濟部所提「土石採取法」第36條修正草案及內政部擬具的「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以下簡稱「專經法」)第18條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經濟部表示,近年來迭有非本國籍抽砂船於我國澎湖台灣淺灘、金門及馬祖等地區海域非法盜採土石,造成砂石大量流失與海岸線地形變動,嚴重破壞海洋環境及自然生態,實有加以嚇阻之必要,故擬具土石採取法第36條修正草案。修正重點為增訂未經許可,以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方式,在我國內水(不含內陸水域)、領海及特定限制、禁止水域採取土石者課以刑責之規定,並明定供前開犯罪用之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經判決沒收確定,得視個案情節需要為拍賣或變賣、無償留供公用、廢棄或其他適當之處置,期透過這次修法遏阻不法行為。

內政部則表示,「專經法」第18條修正草案將刑度由原「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加重至「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8千萬以下罰金」,主要是針對金、馬地區海域(禁限制水域)、台灣灘(專屬經濟海域)及領海以內水域之盜採砂石行為。同時,修正專經法第18條第2項,增訂未經許可,以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方式,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採取土石者。

另考量供犯罪用的船舶或機械設備,往往具有噸數鉅大、保管困難或欠缺船籍資料而不易拍賣等特性,爰增訂同條第3項規定,經判決沒收確定後,除了可以拍賣或變賣,檢方亦得視具體個案沒收物性質與保管方式及處所等情節,以專案報准方式,無償留供公用、廢棄或為其他適當的處置,以加速沒收物的去化。蘇貞昌強調,對於中國採砂船違法越界盜採海砂絶對依法嚴辦,「船拍賣、人法辦」。為賦予執法人員更有效嚇阻工具,同時解決沒收船舶或設備的保管問題,這次修法針對在我國海域未經許可採取土石行為者加重處罰(提高到1年以上、7年以下,得併科8千萬元以下罰金),並增訂供犯罪用之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經判決沒收確定,得視需要加以拍賣或變賣,或專案報准妥速處置没收物之規定。

蘇貞昌指示,該兩件修法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內政部、經濟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此外,也請法務部、海委會、國防部以及內政部等各有關單位通力合作,嚴格執法,持續加強盜採熱點周邊海域巡防勤務,守護國家安全。

行政院會後記者會。   圖:行政院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