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今(7)日預告訂定「食品原料蘆薈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草案,表示未來蘆薈要當作食品原料的話,必須是完全去皮後的費拉蘆薈(A. vera)及好望角蘆薈(A. ferox)品種的葉子,才能加工使用。同時蘆薈素(aloin)的含量不可以超過10 ppm,且須標示「不建議經期婦女、孕婦、授乳者、孩童、消化道或肝腎疾病患者食用」警語字樣。

蘆薈相關產品在台灣目前已受普遍使用和廣泛流通販售,甚至台灣民眾最愛的手搖店飲品也推出許多蘆薈飲品。而食藥署指出,目前已有需多國外科學研究顯示,蘆薈的主要活性成分蘆薈素屬於羥基蒽類衍生物(hydroxyanthracene derivatives)的一種,長期食用容易刺激腸胃道和子宮收縮、腹瀉,甚至導致肝毒性與腎毒性。

「食品原料蘆薈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草案預定自111年1月1日生效,但在規定施行前,已使用蘆薈葉作為原料的食品,可以繼續販賣至產品有效日期屆至為止。而在草案正式施行後,如經查獲食品所使用之原料不符合前述相關規定者,得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及第48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食品原料蘆薈汁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草案。   圖: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提供